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16号 |
颁布日期:2009-03-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绿洲型城市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整治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开采、环境污染、安全隐患、水土流失等突出问题,控制开采总量,减少矿点数量,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目标
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涉及煤矿、非煤矿山、道路环境污染治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打击非法开采、安全生产等多方面工作,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取缔、关闭无证违法开采的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煤田、矸石自燃得到有效控制;废水、固废、粉尘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完成运煤主干道及进矿道路建设,周边环境得到有效整治;安全生产措施全面落实,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矿山开采量得到严格控制,按照批准的开采规模组织开采,杜绝超层、越界、一证多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行为;矿石运输管理得到加强,确保路面清洁;配置矿产资源的市场机制基本建立,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得到认真贯彻执行;矿业秩序明显好转,全市矿业经济基本实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经营、文明生产。
三、领导机构
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为全面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特成立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侯凤岐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组长:冯玉臻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陈凤珠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兰宇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武文俊市人大副主任
徐德林市政府副市长
林涛市政府副市长
许惠和市政协副主席
孙毅市公安局局长
曹凤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宝孟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来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总经理
成员:杨茂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卢利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董凯市政法委副书记
全觉民海勃湾区政府区长
包野乌达区政府区长
苏和海南区政府区长
胡雪峰市发改委主任
王肆虎市财政局局长
宋晓春市经委主任
孔庆文市煤炭局局长
陈万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赵忠武市水务局局长
郅建民市交通局局长
吴宝卿市林业局局长
王小平市农牧业局局长
李春晓市环保局局长
杨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孟培云市安监局局长
安敬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树生市国税局局长
王留贤市地税局局长
郝占彪市电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工作组,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综合协调宣传工作组
组长:冯玉臻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兰宇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杨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世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成员:全觉民海勃湾区区长
包野乌达区区长
苏和海南区区长
赵普胜市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督察员
胡雪峰市发改委主任
王肆虎市财政局局长
宋晓春市经委主任
傅庭琳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刘宝军乌海日报社社长
李春晓市环保局局长
陈万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孔庆文市煤炭局局长
综合协调宣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杨茂林兼任。
职责和工作要求: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发布公告、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沟通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制定相关制度,及时研究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相关政策;根据各区、各组上报的信息编发工作信息,上报督察专报和政务信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所需资金。
(二)煤炭开采及灭火工程整治工作组
组长:冯玉臻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胡雪峰市发改委主任
孔庆文市煤炭局局长
成员:卢利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孟培云市安监局局长
陈万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春晓市环保局局长
郅建民市交通局局长
安利军乌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员
尹中强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孟凡阳乌达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魏根焕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孙志宏市发改委副主任
白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齐哈申市环保局副局长
温久川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智利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建英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卫东市监察局副局长
左英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国胜市国税局副局长
关立文市地税局副局长
韩富祥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侠市电业局副局长
吕智山市煤炭局副局长
蓝毅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总工程师
煤炭开采及灭火工程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办公室主任由孔庆文兼任。
职责和工作要求:
1、研究制定煤矿及灭火工程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制定露天开采和灭火工程复工验收标准,组织露天开采和灭火工程复工的现场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合格一个开工一个,不合格不复工;露天煤矿及灭火工程必须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乌海市露天煤矿及灭火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管理,规范露天开采及灭火施工秩序。杜绝超层、越界、一证多采行为;打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违法占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违法行为。
2、进一步落实矿区环境保护措施。年产60万吨以上(含60万吨)煤矿必须建设筒仓,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贮煤场要按设计要求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或抑尘墙,确保无组织污染物达标排放;疏干水、生活污水按照环评要求处理后回收利用,不得向外排放。加强矿区居民饮用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废气、废渣、废水、二次扬尘等污染物处理的各项环保政策措施,落实《乌海市煤炭行业露天开采项目二次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意见》,使矿区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3、加强矿区生态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露天煤矿和灭火工程采剥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采矿设计施工方案组织作业,剥离物必须全部置于经批准的固定排渣场,不得乱堆乱放或擅自设立临时排渣场。固定排渣场达到标高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固化。煤矸石未被利用前应单独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自燃。要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挤占河道的矿山企业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和防洪预案,并报所在地水务部门审查备案;矿山企业要编制生态恢复计划,并逐年实施;加强对地表沉陷区的监测,对地表沉陷造成的裂缝、塌陷、滑坡等区域要进行围栏,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采矿权人及灭火工程应提交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同时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未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府动用该企业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组织实施。针对过去乌达、海勃湾两大矿业公司在煤炭开采中形成的采坑,由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与各区政府共同研究制定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神华乌海能源公司负责治理的具体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督察。(在我市境内的鄂尔多斯市所属矿山企业要按照我市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同步进行整治)。
4、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评价标准,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开采方式,确保安全生产。
5、全面完成运煤主干道及进矿道路建设和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年内各区政府负责完成运煤主干线(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的建设工作,2009年6月底前完成负荷大、扬尘大、环境污染突出的土路改造;各相关企业于2010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进矿道路硬化工作(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河槽、沉陷区等特殊地段可建沙石路,同时要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有效抑尘措施。主干线及进矿道路路基两侧须植树绿化,路基边坡编草网格护坡;坚决取缔未经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进一步规范已审批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环境和经营管理;清理路面和路边堆物堆料、垃圾、渣土,确保主干道路面和两侧干净整洁。加大主干道两侧私搭乱建整治力度,解决拆除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貌;加大棚户区拆迁力度,为矿区的居民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组
组长:徐德林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万选市国土资源局局局长
成员:杨东风海勃湾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王永亮海南区副区长
朱晓峰乌达区副区长
孙志宏市发改委副主任
于健东市经委副主任
白永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于金贵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建英市公安局副局长
齐哈申市环保局副局长
温久川市环保局副局长
韩富祥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峰冬市林业局总工程师、副调研员
左英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国胜市国税局副局长
关立文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侠市电业局副局长
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白永昌兼任。
职责和工作要求:
1、研究制定非煤矿山企业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制定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标准,切实组织好非煤矿山复工的现场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合格一个开工一个,不合格不复工;取缔布局不合理,生产粗放、工艺落后,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无合法矿石供应渠道的非煤矿山、小矿石加工厂、小石灰窑;关闭对周边环境影响大又无力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矿山;对不符合矿产资源、环保、安全生产、水利、林业、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要求的矿山企业实行停产整顿、限期治理;清理和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一证多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违法占用土地和破坏生态公益林等各类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开采高岭土或粘土矿以及清理河道等为名,实际从事露天煤炭开采的行为;全面清理和严肃查处一些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越权发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不严格执行市场配置资源规定的行为;擅自减免相关税费的行为;其他违反相关税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深入查找管理制度及措施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
2、进一步落实矿区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评法》,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办理环评手续的,环评审批规模必须与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开采规模一致;各类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捕集,破碎、筛分工段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和废石进行合理处置,及时回填,严禁大面积堆放,避免压覆植被和影响泄洪;对运输道路利用碎石或者矸石进行铺垫,配置洒水车定期洒水。
3、加强矿区生态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非煤矿山企业开采必须编制并提交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必须按照开挖面积和标准及时交纳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状。未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达不到要求的由市政府动用该企业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组织实施。
4、对历史上形成的无业主的采坑,摸清底数,组织专家制定回填复垦方案,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同时编报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治理项目,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资金支持。
(四)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组
组长:陈凤珠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林涛市政府副市长
孙毅市公安局局长
曹凤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宝孟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来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总经理
成员:卢利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董凯市政法委副书记、市维稳办主任
董喜海勃湾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尹中强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赵渊乌达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孟凡阳乌达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区长
魏根焕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马洪柱海勃湾区公安分局局长
李少明乌达区公安分局局长
王灿发海南区公安分局局长
段继荣海勃湾区检察院检察长
慕晓鹏乌达区检察院检察长
魏玉柱海南区检察院检察长
李生业海勃湾区法院院长
钟华乌达区法院院长
刘伟峰海南区法院院长
孟培云市安监局局长
陈万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林市工商局局长
孔庆文市煤炭局局长
李建英市公安局副局长
关立文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瑞峰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局长
姚平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副总经理
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政法委,办公室主任由董凯兼任。
职责和工作要求:
要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提高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针对性,逐步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投入,确保专项经费到位,确保专门巡查人员到位,确保装备器材到位。
2、公安、国土、煤炭等执法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大日常巡查、堵卡工作力度,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尽快形成高效的联合执法机制。
3、加强危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制度,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制造、贮存、运输、买卖、使用危爆物品的违法行为。
4、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实行购煤登记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证照不全的购煤点,堵住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产品进入销售流通领域,对涉及非法开采查扣的物品、物资由各区政府予以没收,并组织统一进行拍卖。
5、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对灭火工程形成的采坑,有针对性地采取填埋措施,防止非法开采分子直接从采坑中非法开采原煤;推广用粉煤灰封堵非法开采井口的做法。
6、要把排查幕后非法开采组织者与打击非法开采行为结合起来,对非法开采分子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非法开采组织者、非法开采团伙要加大打击力度。公、检、法、国土等部门要建立联合办案制度,对构成犯罪的非法开采案件要快侦、快捕、快诉、快判,从严惩处,不得以罚代刑,应依法判以实刑。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主要组织者和重要成员,一律予以劳动教养,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7、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在“物理隔离”实施技术方案审批阶段应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尽快做好施工准备,待方案审批后,立即组织施工,使“物理隔离”根治方法尽快得到实施,从源头上遏制苏海图矿沟北地区非法开采突出的问题。同时,要加大护矿队建设投入力度,增加护矿人员,充分发挥“守土有责”的工作职能。
8、有关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加大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明纪律,发现失职、渎职人员及时严肃处理,确保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9、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专项行动进行全程监察,对国家公务人员参与非法开采,或为非法开采人员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公职。
(五)专家顾问组
由市政府聘请环保、地质环境治理、防灭火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名单另行印发)。专家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春晓兼任。
职责和工作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负责从技术、政策等方面进行跟踪指导。负责对各工作组实施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协助各工作组进行现场检查以及验收工作。
(六)监督检查工作组
组长:冯玉臻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卢利明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董凯市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成员:赵普胜市政府办公厅副处级督察员
李春晓市环保局局长
陈万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孔庆文市煤炭局局长
监督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卢利明兼任。
职责和工作要求: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和组织验收工作。适时对各区、各相关部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督查。对措施得力、进展快、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进展缓慢或工作无明显成效的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久拖不动,影响全市整体工作进度的,存在违规违纪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询问的暂行办法〉》,实施严格的问责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组织相关人员对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至4月)
以矿山的复工验收为契机,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和矿山业主会议,对此次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市煤炭局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露天开采和灭火工程复工验收方案、验收标准;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各区、各工作组要摸清底数,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于4月10日前制定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并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4月至6月)
各区、各工作组按照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在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专家顾问组的现场指导下,集中力量摸清辖区内各矿山、矿石加工厂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问题分类排队,制定出具体处理措施,排出时间表,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为集中整治与处理做好充分准备。相关企业也要制定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集中整治和处理阶段(2009年6月至2010年8月)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的产权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根据第二阶段清查情况,成立由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炭、水利、公安、工商、林业、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矿山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各区要将拟依法取缔关闭、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名单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各区、有关部门每月10日前向综合协调宣传工作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9月至2010年10月)
各区、各工作组应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并向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总结。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继续暂停受理矿业权办证申请,直到验收合格为止。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还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长效管理,防止出现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各区政府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负总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阶段整治计划、整治目标任务和整治时限等内容。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为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时完成,成立监督检查工作组,坚决杜绝整治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切实消灭三不管部位和地段,确保整治工作不漏项、不漏点、全覆盖。市政府将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体系,实行严格的实效考核,对不能如期完成整治任务的“一票否决”。
(三)分级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1、此次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区政府与有关乡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专项行动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矿山业主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
2、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矿山企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对无证矿山开采点,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对无照经营的石料加工厂(场),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采矿权已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要求的,由环保、水务部门查处;对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价标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对私自制造、交易爆炸物品的,由公安部门查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规模组织开采,公安部门按批准的开采规模限量限时供应民爆用品。对被依法取缔或查处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停止供应民爆用品。对无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爆用品,供电公司不得供电,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
(四)认真研究,建章立制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深层次问题的研究,着重从管理上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工作新机制、新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重点区域,如骆驼山区域、公乌素区域、摩尔沟区域等可组建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执法大队,将环保、煤炭、国土、林业等部门的相关执法统一授权。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鼓励先进,曝光进展缓慢的单位,起到警示作用。要引导企业和群众积极投身专项行动,建设优美矿区,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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