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乌海政办发〔2011〕1号 |
颁布日期:2011-01-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和全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水利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利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水利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对象。我市境内所有河流湖泊、水利工程、水利机构以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二)普查内容。一是河流湖泊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县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城乡居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湖泊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各类水利机构的性质、从业人员、资产、财务和信息化状况等。
(三)普查时间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帐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2012年1月至5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6月至11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乌海市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已成立(见乌海政办字〔2010〕86号),负责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水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要组建好人员充足、素质较高的普查工作队伍,及时开展工作。
(二)认真做好普查工作。此次水利普查,各区政府是主体,区长负总责,分管区长具体负责,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把水利普查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一项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区务必于2011年1月8日前完成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组建,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抓紧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做好第一阶段清查登记的县级培训工作,确保培训效果,培训工作务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培训和组织实施。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普查工作。普查范围内的单位要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普查数据质量责任制,保证普查质量,确保普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对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履行保密义务。
(三)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各区政府要将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保障水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水利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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