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字[2009]167号 |
颁布日期:2009-07-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字[2009]1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各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进程中,经济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新兴行业不断涌现。在这种新的形势下,部门统计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二、切实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建设(一)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应明确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每个部门应至少设置一名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二)强化部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依法统计水平。要在本部门大力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弄虚作假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统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涵盖数据采集、审核、传输、处理、管理、评估、发布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构筑起覆盖全面、程序规范、责任明确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部门统计数据质量。(三)加强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各部门要切实改善统计数据处理工作条件,加大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抓好统计工作必需的计算机设备配置,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递手段的现代化。三、建立有效的政府统计管理和协调机制(一)加强对部门统计的管理。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研究制定部门统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对部门统计指标发布目录实行确认、备案管理,规范数据发布程序。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开展对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二)建立统计工作协调机制。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牵头,不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安排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研究解决应急状态下的统计数据采集和报送问题。(三)加快建立统计信息交流平台。各部门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公报、统计年鉴、进度分析等所需的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和建立部门间统计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实现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共享。(四)进一步改善旗县市区统计局的工作条件。目前,我市各旗县市区统计局工作任务与工作条件、人员力量的矛盾很突出,管理和协调本地统计工作的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通政发[2004]8号)的有关规定,在人员配备、经费保证等方面给予落实。要把统计业务、大型普查、抽查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在旗县市区统计局应配备能源和服务业专职统计人员。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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