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7-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完善信息报告体系,健全信息报告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范围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报告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的标准执行。各旗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较大突发事件信息。
2.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3.需要市政府调度救援增援力量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有可能引起上访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4.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首报事件,续报详情”的办法,报告的内容要简明、准确。
1.首报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情况等。
2.续报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或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3.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续报工作可视情况多次进行。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通过书面、传真等形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按紧急程度选用内部传真、密码电报或派专人等方式,将信息文稿及时书面报送。不能以本地、本部门领导已向市领导口头汇报代替正常渠道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相关规定。
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电话:8217820、8217816、8217777(夜),传真:8252860、8252352(夜),手机:15847004000。
(三)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与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需要上报市政府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确实难以在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遇有级别一时难以确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件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最高级别时限规定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执行。
(四)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完毕前,信息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日15:00前将相关信息报市政府。
(五)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拓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渠道
(一)要时刻关注媒体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市内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事件。
(二)要加强舆情信息研判,形成常态化机制,注意从互联网、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报告。
(三)要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况报告。
(四)各旗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畅通信息报告工作的主渠道,信息员队伍组成范围覆盖到本辖区内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角落,做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不留“死角”、“盲区”。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并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报告渠道。
六、努力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
(一)做好信息报告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好每一起突发事件信息资料,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经验,提升信息报告工作管理水平。
(二)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工作,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三)提升信息报告工作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各地、各部门的值班室要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扫描仪等必要的值班设备。
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堵塞漏洞。
(二)市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旗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迟报、漏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有意瞒报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4年7月30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