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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各旗区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各旗区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鄂府发〔2014〕5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各旗区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日

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各旗区安全生产督查情况的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近期,市人民政府组织四个督查组,对全市八个旗区和康巴什新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督查,发现了不少问题。

从各旗区党委、政府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看,近年来,各旗区党政“一把手”虽然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能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精神,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及时部署。但与抓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力度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当地方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发生冲突时,就忽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仍然没有把狠抓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往往是发生事故紧一阵子、上级督查抓一阵子,不能做到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各旗区党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工作想在心里、说在嘴上,却没有真正抓到手上,抓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还不到位,至今没有真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14年上半年,八个旗区和康巴什新区党政“一把手”都没有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每月召开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也没有主动就安全生产工作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作过书面汇报;深入一线专题调研检查较少,抓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大会小会提,“雨过湿地皮”的现象。部分旗区引进各类项目对安全生产准入把关不严、门槛不高,导致安全生产“三同时”不能与项目建设同步跟进,造成投产后的项目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压力。部分旗区党政“一把手”不能及时主动听取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汇报,对当地安全生产形势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不足、办法不多、解决不力。同时,部分旗区党政主要领导对安全生产各项活动重视不够,如在2014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一些主要领导没有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委办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开展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鄂安办发〔2014〕22号)文件要求带头参加活动,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各旗区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7〕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31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工行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2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2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2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工行业生产安全隐患实行专家会诊管理的意见》(鄂府发〔2014〕26号)6个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不到位。大多党政“一把手”没有组织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文件精神,以传阅代替学习,以转发代替落实,仅有少数旗委书记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批示,但没有要求所属部门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同时,部分旗区没有按要求将文件转发到相关部门和企业,未针对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是各旗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控制安全生产指标不到位。各旗区虽与所属经济开发区(园区)、部门、苏木乡镇、重点企业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但大部分旗区没有就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开展半年督查,没有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导致个别旗区时间刚刚过半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就超出全市下达的控制指标的50%,造成下半年的安全生产形势及其严峻。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虽也同各监管对象签订了责任状,但存在目标分解不细、考核不严、落实不力的现象,有关部门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查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执法震慑力。日常监管工作中还存在隐患排查无方案、执法检查不严不细不实的现象,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特别是各旗区对停建工地深基坑、脚手架、塔吊的安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另外,各旗区对辖区和过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缺乏深入研究和思考,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旗区对产业工人的培训教育只重数量、不计质量,缺乏严格的监督检查,导致部分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操作技能低下,不能严格遵守行业操作规程,直接导致“三违”现象突出,由低级失误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仍未根除。部分苏木乡镇安监站工作人员仍未持证上岗,没有达到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100%持证上岗的要求。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旗区部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对隐患排查只重过程、不重结果,“排查一阵风、治理不跟踪”。隐患治理台账不健全,对隐患的整改情况跟踪督促不力,未能将隐患整改情况形成闭环管理,片面地听取企业的整改回复,不到实地复查,未能对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隐患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隐患治理效果不理想。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受资金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社会阻力大等因素制约,整改工作推进缓慢。

六是个别旗区对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不到位。基础工作不扎实,事故结案周期长,未能在法定的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也未按规定将延期理由以书面形式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说明。缺乏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跟踪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监管不力,责任追究不到位。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不警醒、不反思,没有做到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前发展。

七是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到位。各旗区在抓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上均缺乏新举措,没有真正调动起安监战线队伍的积极性和创新性。现有的安全监管水平和监管力量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基层安监机构建设滞后,监管力量薄弱。各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力不足、装备不全、人员专业知识结构配置不合理等现象突出,如部分旗区煤炭局采煤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较多,机电专业的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备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这些都造成了行业安全监管的掣肘。

八是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不到位。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招商引资入驻企业逐年增多,由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应用,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了成灾快、施救难、损失大、伤亡重的新特点,部分经济开发区(园区)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先天不足,已成为应急救援的软肋。另外,经济开发区(园区)消防站建设滞后,人员、装备、经费严重不足,无法提供有力的应急救援保障。部分旗区公共消防设施基础薄弱,与城镇一体化建设协调程度不高,如鄂托克旗乌兰镇地下消防栓只有个别可以使用,消防水鹤可正常使用的仅有两个;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315个地下消防栓中168个已损坏,仅1个消防水鹤可正常使用,城区消防设施严重不足。

九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不到位。各旗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但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认识不足,政府推一下,企业才动一下,政府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缺乏强有力的推进手段。政府和企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当作简单的达标行为,单纯地为了达标而达标,政府层面更多地关注创建任务如何完成,对达标后的管理并没有具体的政策措施,质与量矛盾突出。

十是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尚未理顺。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执法权,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实行委托执法,造成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规范、不统一和不到位的现象。另外,个别旗区对所属经济开发区(园区)和市直属经济开发区(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旗区与经济开发区(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仍需进一步理顺。

在督查企业的过程中发现,随着近年来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的不断深入,企业的安全生产现状有了明显改观,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方面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身的事故隐患若明若暗、失察失控,未建立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不落实自查自纠制度,长期松散型管理、随意性作业,给安全生产埋下了诸多事故隐患。

二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意识淡薄。个别企业未能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成为“三边”(即边建设、边审批、边规划)工程,使安全审查流于形式,项目的先天不足成为最大的安全隐患。

三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普遍不够。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作业现场施工组织不合理、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三违”现象仍然严重。企业自查自纠频次少,对安全隐患和问题不整改、对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是安全管理松懈。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专业技术,生产过程控制、设备物资,生产环境等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生产制度重形式、轻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松散、奖罚措施不明。个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三违”现象屡见不鲜。

五是安全生产经费保障不足。大部分企业未能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取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仅停留在满足安全生产费用实报实销的初级阶段。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能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六是缺乏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虽然大部分企业依法设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管理人员配备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具有本单位化工工艺、化工设备专业知识的高级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与有关规定相比较相差甚远,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已成为企业安全发展的短板。

七是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重视不够。企业缺乏职业健康监管专业技术服务条件和机构,职业健康经费投入不足,监管体系体制不够完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欠缺,无法保障从业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特别是大部分中小企业不能做到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给职业健康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压力。

八是培训教育和考核不到位。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造成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技能低下,不能有效防范事故。部分企业虽制定了完备的三级教育制度,却难以执行,新员工入职往往是岗前说一说、实地看一看、师傅带一带,未经考试合格就匆忙上岗。从业人员安全认知缺失,为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

通过整理督查出的问题,得出各旗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一是各旗区党政“一把手”对抓安全生产也是出政绩的思想认识仍未转变;二是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齐抓共管和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仍未深化;三是各旗区党政主要领导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工作思路仍不清晰;四是安全生产生产监管方式从事后管理向事前预防、抓源头管理的转变仍不到位;五是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安全意识仍有待提高。

结合当前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今后一个时期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切实落实履职责任。要求各旗区党政“一把手”认真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4年7月17日召开的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认真研究落实督查组的反馈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是突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针对各旗区党政“一把手”对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述六个文件落实不力的问题,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狠抓文件的贯彻落实。必要时,市委、市人民政府召集各旗区党政“一把手”开展集中教育培训,认真学习研究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述六个文件,聘请专家解读,提高各旗区党政主要领导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认识和行动意识,使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上述六个文件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整改督查。要求各旗区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务求尽快整改到位。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存在的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

四是加大问责力度。督查发现党政“一把手”在问题整改过程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导致整改不到位或整改期间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大社会影响的,要启动行政问责程序,严厉追究事发旗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履职责任。

五是狠抓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不断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企业法人进行强制培训,提高第一责任人的尽职意识。督促企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班组建设,以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为突破口,真正使企业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六是进一步加大部门监督检查力度。全面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严格执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纪律,严查隐患,落实整改,严厉打击“三违”行为,保持对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超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近期事故多发的不良势头,确保2014年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在控制指标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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