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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内政办字 〔2009〕30 号
颁布日期:2009-03-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9〕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直接关系到林业建设的成效。当前,国家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林业建设任务大幅增加,林木种苗工作面临新机遇、新挑战。为切实抓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和质量监管,强化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确保全面完成林业建设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种苗供应

各地区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管理工作,根据当地各项林业建设任务,按照造林实施方案和设计,认真做好种子和苗木的数量、树种(品种)的全面测算。按照适地适树适种源、保证质量、立足本地、超前准备的原则,认真落实好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对国家重点工程直播造林和育苗所需林木种子由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就近调入,提前入库。对国家重点工程植苗造林所需苗木由旗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与苗木生产单位签订合同,提前订购。在预测2010年和2011年林木种苗需求的基础上,合理安排2009年各项林木种苗生产任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种苗生产计划,尽快落实育苗面积、新育面积、容器育苗和林木种子采集量四项指标。特别要加大容器育苗力度,确保雨季和秋季造林补植用苗。

二、加强种苗质量监管,强化种苗行政执法

各地区要加大林木种苗质量的检查力度,对直播造林使用林木种子由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对植苗造林使用苗木由旗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进行重点抽查。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对各地区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力度,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执行“两证一签”(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标签)的发放管理制度,坚决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使用不合格林木种苗造林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执行林木种苗调运检验制度,加大调运监管力度,防止不合格林木种苗调出区外。同时,也要严把引进林木种苗的审批关,防止不合格、不适应我区的林木种苗流入市场。凡从境外调入林木种苗,必须具备“两证一签”,入境时,由发货单位或收货单位向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报,经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调运检验证后,方可使用。凡从境内调出林木种苗,必须具备“两证一签”,同时须经盟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核准并出具调运检验证后,方可调出。

三、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抓好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工作

各地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积极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和良种选育推广工作,挖掘有发展潜力的优良乡土树种,建立布局合理的良种基地,大力选育、生产、推广林木良种,丰富造林树种、品种,提高林业建设质量。

四、落实种子贮备资金,做好种子采收贮备

各地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要求,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设立林木种子贮备资金,主要用于林木种子采收贮备工作,保证造林用种,并防止因自然灾害、种子结实歉年和造林任务的增加造成种子短缺。

五、加强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提高种苗行政管理能力

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基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理顺管理体制,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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