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0〕102号 |
颁布日期:2010-07-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1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卫生环境面貌,增强群众卫生文明素质,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宿迁实际,现就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和“条块结合、市区联动、整体推进、逐项达标”的原则,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快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卫生管理,深入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全面提高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创建目标
2010年,全面启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2012年,获得“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2014年,通过全国爱卫会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暗访检查;2015年,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并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三、实施步骤
1.启动推进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月)。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动员大会,由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启动、整体推进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确保2010年12月底前国家卫生城市的10项申报基本条件达到省规定标准。
2.迎接省考核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2月)。邀请省爱卫会专家对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按照省爱卫会专家提出的指导意见,逐项整改提高,全面提升创建水平。力争2012年9月底前通过省爱卫会对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的考核评估,2012年12月底前获得“江苏省卫生城市”称号,并向全国爱卫会申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3.迎接国家考核阶段(2013年1月—2015年12月)。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方位开展各个项目的查漏补缺,整改提高,确保2013年12月底前国家卫生城市的10项申报基本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2014年邀请全国爱卫会专家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行调研指导,通过全国爱卫会的暗访检查,2015年年底通过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并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
四、工作重点
(一)加快城市生态功能建设
1.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加快实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工程建设,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以上。
2.提高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能力。继续加大投资力度,扩建、新建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全市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以上。
3.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60%以上。
4.加快推进水源地建设。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居民饮用水质量,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以上。
(二)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背街小巷改造。实现市区街巷路面普遍硬化,完善街巷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
2.加速城市公厕建设。进一步加大水冲式公厕建设投入,2年内完成市区旱厕改造。通过选址建设、规划配套建设、购置临街房屋改建、设置移动公厕和开放沿街商服单位厕所等办法,2年内使我市公厕总数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加快道路机械化清扫覆盖范围,全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以上。
4.城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密闭化收集和运输。加快建设垃圾压缩转运站,改造现有金属垃圾容器和车厢,使全市居民区生活垃圾全部达到密闭化收集,全市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率达到100%。
5.深入开展达标庭院创建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和提升已达标居民庭院的整治成果,对尚未达标的庭院实施整治改造,全市居民庭院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6.加速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整治改造。加快城乡结合部整治改造工作,扩大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的覆盖面,使城乡结合部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力争3年内消除脏、乱、差现象。强力推进全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争取3年内达到城市化标准。3年内达不到城市化标准的“城中村”,要做到环卫设施完整、垃圾日产日清、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城中村”卫生标准要求。
(三)加强城市卫生管理
1.整治占道经营。取缔主要街路、重点区域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停乱放、马路修车、马路洗车和空车配货等各类违章占道行为,保证秩序井然,环境卫生良好。
2.强化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大马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确保不出现马路市场反弹回潮。对认定的早、夜市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入市、撤市时间,确保撤市后市容环境卫生。
3.深入开展中小饭店和“五小”行业卫生达标专项整治。完善卫生设施,落实管理措施,力争2年内中小饭店和“五小”(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和小网吧)行业卫生全部达标。
4.大力开展除“四害”工作。扎实有序推进除“四害”工作,把完善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等作为除害防病的重要措施,清除“四害”孳生繁殖场所;加强“四害”密度监测工作,掌握辖区蚊、蝇、蟑螂、鼠的密度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环境卫生治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创建运行机制。为强化创建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任政委和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主要领导任成员。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卫办),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二)突出创建重点,认真解决难点问题。加大投入,重点解决好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公厕建设和除“四害”等方面的问题,尽快缩小与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之间的差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气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背街小巷、居民庭院、集贸市场、“五小”行业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的建设与管理。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保证上述地区、部位和单位卫生发生显著变化,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明显提高。
(三)强化多方配合,引导全社会力量开展创建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刚性考核力度,强力推进创建工作开展。市创卫办要充分发挥纽带、指导和协调作用;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调动本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驻区单位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搞好责任区段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部门职能,在保证本系统创建达标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各区创建,主动搞好联建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为创建工作献策献力,积极参与到各项创建活动中去,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主力军。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报道,让广大市民充分理解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和措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创建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要充分利用社区庭院的宣传板、宣传栏等形式,开展公共卫生、健康素养和预防疾病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环境意识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参与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建、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监督制度,全面推进创建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市创卫办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和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报社、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对创建工作中发生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要予以曝光;广泛发动群众开展监督,组织群众进行自我管理,克服各种不卫生习惯,提高全体市民文明素质。
(六)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完成创建任务。市创卫办依据本实施意见和《宿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表》(见附件)确定的目标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分解创建目标,并将年度创建目标列入各区、各有关部门目标管理内容,明确创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强力推进目标责任的落实。开展阶段性的验收考核工作,做到达标一项、验收一项、巩固一项、发展一项,推进创建工作上水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每年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承担的创建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对如期达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未能按期达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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