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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锡政办发〔2010〕184号
颁布日期:2010-06-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无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无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2010年6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开展治理太湖保护水源“6699”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0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社会动员全民动手开展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决定》(锡委发〔2007〕51号)、《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无锡太湖保护区的决定》(锡委发〔2008〕31号),根据国家和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现制定无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以促进污染减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确保环境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认真贯彻“铁腕治污、科学治太”方针,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狠抓饮用水源地环境规范化整治,保障水源安全。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各类审批手续齐全,一源一档,制定保护区生态保障方案。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日监测、日报、月报制度。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隐患排查。构建应急联动网络,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建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预警预测系统和监测信息公布制度。持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排查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环境污染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狠抓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保障群众环境健康。

1.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完成全市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的更新调查,摸清我市所有的排放企业及排放总量和方式;根据更新调查的结果,确定全市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名单,适时向社会公布,积极组织申报2010年我市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分为污染源综合整治项目、环境修复示范项目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等三类。督促各重金属排放企业于今年底前建立特征污染物定期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各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金属的排放情况、危废处置情况等。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污染严重和造成重、特大环境事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对于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重点防控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地区受污染的土壤、场地、水体和底泥开展监测和污染评估工作,并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2.集中开展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通过整治、整合,进一步压缩我市化工企业数量,提升我市化工产业发展水平。一是2010年再关停化工生产企业98家,重点是关停太湖一、二级保护区内装备、技术、工艺、水平落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不能达标和有效保障的化工生产企业;二是加速淘汰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中明确要求淘汰的工艺、产品及装备;三是鼓励化工园区内企业全面提升技术、装备、工艺水平,积极支持化工行业主动向低碳经济转型;四是化工行业节能减排水平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污染物排放全面达到太湖流域相关排放要求,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按国家规定有效管理;五是促进企业向化工园区集聚和提升发展,三个中心城区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完成关停或搬迁。

3.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污染整治。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日常监管工作。对建成3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不能正常达标排放、污泥处置不规范的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加强对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重点排水户和重点工业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接管企业超标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违法行为,保证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稳定。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擅自停用、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放或直接排放。

4.开展热电行业的专项整治。以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热电行业脱硫除尘设施排查,重点检查热电行业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对未完成脱硫改造的,要限期治理。严厉打击故意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旁路偷排、烟气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三)大力开展环沪护城河专项行动,确保世博环境质量。

1.开展秸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根据省级有关部门下达要求,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按照“1+X”(即以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结合其他多种形式利用)的模式,突出重点,通过示范县(区)建设,努力拓宽秸秆能源化、资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途径,确保完成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省级示范县(区)建设任务。以夏收、夏种与秋收、秋种时节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为重点时段,以机场周边20公里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铁路两侧、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油库、粮库、通讯和电力设施等重点防火区域,无锡市周边30公里范围内,长江沿岸为重点区域,继续深入开展秸杆禁烧工作。各有关市(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现场巡查,开展预测预报,及时报送信息。

2.继续开展建筑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整治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道路施工及其物料、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按规范封闭施工,制定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设置防治扬尘污染设施,定期清理场地。运输车辆密封加盖,按核定运输线路、时间、地点通行、倾倒和排放,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运输类)》发放,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管理制度,适时出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则》。

3.工业企业废气治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开展对热电、钢铁、化工、电子、医药等行业工业企业废气治理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环保审批情况,废气设施运行情况,废气监测管理情况,废气达标排放情况,应急管理预案制定及措施落实情况。严厉查处不按环保审批要求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设施擅自停运、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四)狠抓重点区域专项执法检查,保障水环境质量。

1.开展太湖重点区域环保专项执法检查。要紧紧围绕“两个确保,一个下降,一个改善”的目标,一手抓应急防控,一手抓长效治理,落实“全面查、重点查、反复查”的工作要求,每月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检查,对重点污染源、重点区域(太湖西岸主要入湖河道及望虞河西岸)、重要时段开展重点突击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太湖主要入湖河道周边企业的监管力度,排查企业监管及污染排放情况,建立“一河一图”档案。

2.开展黑臭河道整治工作。梳理辖区内河道情况,排查常年和季节性发生黑臭的河道,分析黑臭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工作实施工程,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进度,积极开展有利于改善河道水质、消除黑臭的控源截污、清淤活水工程。

(五)狠抓重点风险源排查和风险评估,保障环境安全。

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等工业污染源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化学物质情况、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物资情况、企业周边水和大气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情况进行排查,明确排查对象和内容,组织集中排查、数据填报和审核。推动风险源企业开展风险评估,落实专家巡诊,指导企业消除污染隐患。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化工园区等科学编制、完善、落实应急预案,加强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辖区内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18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电话:85012171,电子邮件:85053316@163.com,下同)。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辖区内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各市(县)、区要认真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不能如期完成的地区,要予以通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整治。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秸秆综合利工作用,源头控制,深入秸秆禁烧工作。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追究责任。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件。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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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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