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11-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明确市区撤村建居及街道社区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市区村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和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泰政规〔2009〕10号)精神,针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撤村建居以及街道、社区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政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并经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市区撤村建居及街道社区调整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构建更好地保障街道运转的体制机制
2011年6月底前,完成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到位后,应配套落实保障运转的措施。
1.以界线分明的街道辖区进行税务登记,并相应落实税收征管工作,2011年三季度调整方案到位,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凡未建财政体制的街道,2011年底前全部建到位,2012年1月1日起确保调整后的街道都有与事权相应的财政保障。
3.各区都要建立与街道工作业绩和税收增长相应的街道运行经费增长机制。
4.积极推行零散税收社会化管理和协税护税网络建设等措施,扩大街道税源增长空间。
二、建立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的保障机制
1.在各区保障社区居委会基本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与区财政配套,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奖励。
2.引导社区居委会拓展服务增收功能。社区居委会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可以通过拓展服务项目取得业绩,建立相应的收益机制;可以通过对辖区内的私房出租、新办经营户进行税源调查,取得相应的代征代扣经费或协税护费经费。通过多种途径增加社区居委会的收入渠道。
3.原由财政补助到村的工作经费,撤村建居后留新的社区居委会用于社会事务管理。
4.撤村建居后,原由村建设管护的道路、环卫、绿化、亮化等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逐步落实交接工作,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
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规定享有应得利益的基础上,确保相关政策逐步接轨
(一)撤村建居后直接接轨的:
1.根据新调整的社区范围,按区域重新编排门牌号码、登记户籍等。
2.本着自愿原则,原村民可按原养老保险渠道参保并缴费,原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可按有关规定接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本着自愿原则,原村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医保。
4.原村民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就业、培训、创业政策优惠。
5.原村民建房按照《泰州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泰政规〔2010〕11号)执行。低收入人群住房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撤村建居并按规划社区调整到位后逐步接轨的:
1.原村民按规定继续享受惠农政策,直至耕地征用完为止。
2.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具体适用的解释》(苏人口计生委〔2008〕37号)精神,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和生育政策。
3.原村民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低保;重残人员生活补助,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生活救助;农村五保对象按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执行。
4.原农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城镇标准发放抚恤金。
5.以城市居民身份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
6.残疾人护理按城镇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7.原农村低保、五保等民政保障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按居民医保标准资助参保。
8.居家养老服务站工作经费按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标准执行。
四、其他
1.本通知明确撤村建居并按规划社区调整到位后逐步接轨的政策内容,必须经市有关部门对街道社区调整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时间为翌年1月1日起。
2.凡涉及市财政对各区的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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