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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泰政办发〔2014〕151号
颁布日期:2014-12-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泰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是重要的地理信息和社会公共信息,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利于保护传承地名文化,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范围、任务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

(二)普查任务: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汇总完善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发应用地名普查成果,加强历史地名保护,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三)普查内容:

1.充实完善原有普查资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及以2014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的要求,对我市原有普查成果资料进行校对完善,重点做好“调整、纠错、补充、查漏”工作。调整,即查看地名有没有消亡或指称范围是否扩大、缩小;纠错,即查看地名的文字表述是否有差错,需不需要组织考证,核对地图上的位置标注是否正确等;补充,即查看地名的属性信息是否完整,补全缺项或表述不全的内容;查漏,即根据实地情况,对没有普查收录的现地域以及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地名进行普查登记,填写普查登记表,并完成地图标注。

2.补充调查新增和消亡地名。在完成原有普查成果资料校对完善工作的同时,补充调查2011年以后新增和消亡的地名,对新命名更名的地名(包括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命名的)进行普查登记、标图、测量、入库。

3.开展地名标准化处理。根据国家及省、市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中存在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地名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4.完善城乡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完善城乡地名标志体系。在此基础上,完成地名标志信息的增补入库工作。

5.汇总和完善市、市(区)两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将地名普查文字和图形信息、多媒体数据等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添加、修改数据库矢量电子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地物,实现地名数据库与矢量电子地图100%链接。

三、时间安排

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统一安排,我市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10月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各地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原有地名普查成果进行自查。

(二)第二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各地以2014年12月31日为普查标准时点,做好地名普查完善工作,完成所有普查任务:制作各项普查成果资料,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将普查成果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本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和地名普查工作总结等。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组织开展市级、省级验收工作。各地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整改后报泰州市核查;经泰州市核查并进一步完善后报省验收;根据省级验收意见,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国家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第四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配合国家做好普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完成地名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开发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和地名普查总结表彰工作。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涉及范围广、任务重、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了泰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组长:陈明冠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天云市政府副秘书长

叶海波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任国平市编委办副主任

何新国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蔡勇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冯明市教育局副处级干部

董维华市公安局副局长、维稳办主任

孙雷市民政局副局长

顾军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潘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锦明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孙荣贵市城管执法支队支队长

胡宁生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龚荣山市水利局副局长

江晓琴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陈园桃市卫生局副局长

潘强市体育局副局长

徐龙市统计局副局长

季彬市旅游局副局长

杨爱明市民宗局副局长

张汉刚泰州工商局副局长

陈维市党史方志档案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孙雷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地名普查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等工作。市编委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门楼号牌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市(区)财政部门落实经费保障。市国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二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桥梁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风景名胜区、省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城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道路地名标志等城市公用设施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我市市域内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体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体育场馆、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度假区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民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以及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泰州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市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地名普查组织协调机构,已建立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推动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落实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

(二)强化保障。各地要把地名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地名普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对普查中地图标注、地名及地名标志的坐标测量、数据库建设以及普查成果的制作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任务,要积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普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三)保证质量。在普查过程中,各地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成果的监督检查,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把质量关,确保地名普查信息准确无误。

(四)确保安全。切实增强地名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涉密的工作底图、地名位置信息不外涉。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购买服务要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符合保密要求的单位。用于公共服务的地名信息要先经过脱密处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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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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