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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泰政办发〔2016〕15号
颁布日期:2016-02-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

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和《泰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泰政规〔2009〕1号)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就2016年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编制计划如下:

一、年内完成的政府规章(4件)

(一)我市城市建设已具有一定规模,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常驻人口、流动人口较快增长,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制定《泰州市城市治理办法》,由市城管局牵头起草。

(二)地热资源属于能源矿产,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具有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近年来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地热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地热开发利用的科学化、制度化,制定《泰州市地热管理办法》,由市国土局牵头起草。

(三)地理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地理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既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需要,也是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为加快地理信息更新,丰富地理信息内容,提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发挥地理信息资源综合效益,制定《泰州市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由市国土局牵头起草。

(四)为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操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泰州市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由市国土局牵头起草。

二、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7件)

(一)为加强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规范其设置和经营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泰州市市区便民服务亭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起草。

(二)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强化安全生产重点问题治理工作要求,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制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安监局负责起草。

(三)为全面提升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制定《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由市体育局负责起草。

(四)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消防基础工作的意见》,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起草。

(五)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及应急救援能力,制定《泰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起草。

(六)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制定《泰州市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

(七)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泰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起草。

三、年内修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

为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与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修订《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修订。

四、先期调研、适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2件)

(一)为加强机关事务法治建设,提高我市机关事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适时制定《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研,适时起草。

(二)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5〕40号),适时修订《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研,适时修订。

五、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1件)

为了解我市对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实施情况,对《泰州市市区依法没收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试行)》(泰政规〔2015〕4号)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由市法制办会同市国土局组织评估。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

(一)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力求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文件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行政决策,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把文件内容的质量关,保证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公开征求意见,凡涉及公民、法人重要利益的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较强的文件应当征求专家意见,切实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修改意见和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和建议应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召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座谈会,市有关部门应精心准备、积极参加,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和把关,凡未列入2016年制定计划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将不予审查。对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再予增列。

(七)起草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法制机构共同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

附件:1.2016年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表

2.2016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表

http://xxgk.taizhou.gov.cn/xxgk_public/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6/2/15/art_27_84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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