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6-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本市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成长型、创新型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融资发展,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更好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对在本市纳税、拟在“新三板”挂牌交易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企业,市政府将予以扶持和奖励。
(一)企业注册地在连云港市,且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强,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存续期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五)已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辅导服务协议。
二、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扶持政策
(一)“新三板”拟挂牌企业(以下简称“拟挂牌企业”)认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征收、土地出让、变更登记等,根据国家、省、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同等的股改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08〕104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连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拟挂牌企业在股份制改制、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事项,各相关部门要简化程序,积极协助解决。
(三)对优先协助拟挂牌企业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四)对拟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指标、办理核准预审和报批。
三、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奖励政策
(一)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拟挂牌企业完成改制,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并受理的,奖励10万元;
2.拟挂牌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奖励60万元;
3.拟挂牌企业成功挂牌后,募集资金60%以上用于本市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不包括省补资金,均由市县(区)财政安排。挂牌企业属市区企业的,由市级财政承担60%,区级财政承担40%;挂牌企业属县属企业的,市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
(二)对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根据融资到位比例市级财政给予5—10万元奖励,县区财政根据实际,给予相应配套。
四、奖励申请条件和监督管理
(一)企业申请“拟挂牌企业奖励政策”中第(一)类中的第1、2项奖励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新三板”顾问协议、辅导协议及推荐挂牌协议;
2.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挂牌申请的证明文件;
3.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证明文件;
4.成功挂牌后,企业股份在交易市场持续挂牌的证明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请“拟挂牌企业奖励政策”中第(一)类中的第3项奖励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2.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及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奖励程序
财政资金补助奖励按年兑现,由企业在年底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申请材料报所在县区金融办、财政局初审后,分别报市金融办、财政局审核。市金融办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对(拟)挂牌企业进行奖励。
(四)监督管理
申请扶持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回奖励款项,并按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转板上市后补贴及奖励政策
企业挂牌后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市场上市,有关补贴和奖励按照国家、省、市支持金融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4年7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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