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规〔2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合法权益,促进卷烟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卷烟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遵循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公平公正、控烟履约原则。
第五条乡镇、村组零售点应座落在交通干道两侧,按照同侧间距100米(含)以上设置。
第六条市、县城区零售点应座落在道路两侧,按照同侧间距50米(含)以上设置。
第七条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200户以下的,不超过3个;200户(含)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1个。
第八条非封闭式居民生活小区内设置零售点:城区小区内居民150户以下的,乡镇驻地小区内居民100户以下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内居民50户以下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50米。
第九条大专以上院校校园内按照校方设定的副食品门市设置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条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站点内部服务大厅及公园、旅游景点内部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集贸市场内按固定门面数设置零售点,固定门面数不满100户的,零售点不超过3个,每增加100户可增加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布局间距限制,但同一经营主体只能申请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食杂店、烟酒商店、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经营商业企业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
(二)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营业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且必须有用于卷烟经营的独立场所;
(三)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在自有住宅或户籍地村(居)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具有本市户籍的低保户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具有本市户籍的夫妻双方、单亲家庭为失业人员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烈士直系亲属、两年内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凭有效证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七)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的持证零售户,原持证人凭拆迁协议(证明),一年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已生效的各类裁决文书、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在原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下列场所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易燃、易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或存在影响卷烟质量的;
(二)中学(含中专、职高)、小学校门周围最短间距100米范围及校园内;
(三)违章建筑、车棚、公厕、居民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等;
(四)非主营糖酒、百货、副食、日杂、娱乐服务等经营场所;
(五)卷烟礼品回收店、寄售商店、设立抓烟机的经营场所;
(六)门牌字号或名称含有烟草批发字样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查审核中不作为有效参照物: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二)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点,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
(三)擅自变更经营地址;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已终止房屋租赁,原经营场所已租赁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
(五)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内设零售点。
第十五条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淮安市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需持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间距”,是指申请经营场所的出入口中心点到同侧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距离。
本办法所指“营业面积”,是指用于实际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含办公场所和生活场所)。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日施行的《淮安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淮政发〔2010〕165号)同时废止。
淮政规(2014)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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