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1-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关于调整常熟市及所辖虞山镇等10个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4〕12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常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4〕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常熟市及所辖虞山镇、古里镇、支塘镇、沙家浜镇、海虞镇、梅李镇、董浜镇、尚湖镇、辛庄镇、碧溪新区等10个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10个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329.128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128.992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276.635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1045.203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146.197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常熟市及所辖虞山镇等10个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136.281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减少1.4449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137.7268公顷。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常熟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常熟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常熟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常熟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文件:szfu[2014]122(2014-1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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