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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号:苏政发〔2015〕52号
颁布日期:2015-05-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关于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岸海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我省高度重视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制定实施两轮沿海地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3年实施方案,取得一定实效。但我省沿海地区地处长江、淮河流域下游,既面临环境污染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的压力,又面临苏中、苏北社会经济快速崛起给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带来的挑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将成为沿海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省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沿海开发国家战略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作为我省全面实现“两个率先”和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以维护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建立“海域—流域-控制区域”三级水污染控制体系,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纳入政府工作计划;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制订、严格执行近岸海域地区发展与污染防治相关规划,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型升级,合理利用深海环境容量,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从源头上减少污染;坚持陆海统筹,将近岸海域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污染防治相结合,开展分区分类专项治理,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坚持联防联控,加强部门、区域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和集中会商机制,共同防治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沿海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在2014年基础上削减5%以上,典型特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红线区域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20%;入海河流好于Ⅲ类水质比例大于55%,基本消除劣于Ⅴ类的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三)修订完善法规政策,科学合理制订规划。

1.加快法规政策制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快启动《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明确环境质量、环境监管、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处罚力度。

2.编制实施近岸海域各类规划。根据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以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抓紧编制实施“十三五”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十三五”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发展规划、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等,形成较为完备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严格规划实施监管,从严控制沿海开发强度,坚决防止违规占用基本农田、林地、河湖等从事开发的行为。

(四)控制陆源污染排放,减少污染物入海总量。

1.调整结构控制总量。加强产业结构宏观调控,继续实施沿海产业升级行动方案,研究制订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严格控制区域内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结合全省产业布局调整和化解过剩工作优化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常态化淘汰机制,依法淘汰冶金、建材、轻工、纺织、化工等行业能耗高、污染重、安全隐患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限期关闭上述三类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从严控制农药、传统医药、染料化工项目审批。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将水耗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强制性准入门槛。对不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治污工程建设严重滞后或建成后运行管理问题突出的区域,暂停审批除污染防治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海域—流域-控制区域”三级水污染控制体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订沿海各市、县重点河口、重点海域主要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削减方案。暂停审批总量超标、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地区的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建设项目。探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2.有效防治工业污染。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联动机制、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监理,实行建设项目环保全过程管理。到2015年,沿海3市实现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以化工、造纸、印染、医药、制革、电镀、食品加工、酿造等行业为重点,推动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与清洁生产改造,2020年前执行国家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对污染严重的园区外小企业,尽快实施关、停、并、转,新建项目全部进入基础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全面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园区以外禁止新设工业废水排放口。重点污染源应按规定全部安装污染在线监控设施,逐步实施刷卡排污。

3.整治沿海化工园区。加强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采取淘汰关闭、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措施,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通过专用明管输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保证稳定达标排放。园区管理机构应筛查确定并公布本园区典型特征污染物,按照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典型特征污染物监测与应急防控方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园区化工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典型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监管工作。

4.提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市、县城区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完善工程,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和污水管网覆盖率。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尽快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加快再生水管网建设,推动污水处理厂尾水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沿海3市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提高到90%和80%,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100%;到2016年,沿海3市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全面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治理村庄生活污水,优先推进规模较大的规划发展村庄和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生活污水处理,加快推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2015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镇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全覆盖。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管控。科学编制畜牧、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畜牧业养殖规模,全面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加快推广生态养殖技术,对新建规模化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产养殖规划与水产养殖排污总量相适配,严格控制围网养殖面积,大力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2015年无公害水产品养殖面积比例达到90%以上,在新围垦区建立生态渔业示范基地。编制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到2017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工程治理率达到70%,实现粪便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整治不规范的养殖场与养殖小区。加强池塘养殖和网箱围网养殖污染管控,对养殖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实现达标排放。大力推进生态农业和循环型农业建设,优化种植业结构,推广化肥深施、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优先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用药。到2020年,种植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量占食用农产品产量比重达到55%;在新围垦滩涂区建立农药环境污染跟踪监测体系示范点以及化肥污染控制示范区。

6.综合整治入海河流及排污口。将主要入海河流纳入全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范围,推进主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基本消除入海河流劣于Ⅴ类的水体。对入海河流水质达标情况、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达标排放情况及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鼓励各地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情况,实行达标污水离岸排放,利用深远海扩散条件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

(五)加强涉海工程管理,防范海上污染风险。

严格执行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制度,加强各类涉海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作为海洋工程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强化后评估工作。加强港口和海运船舶监管,建设船舶废油、散装危险化学品洗舱废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设施,实施船舶、舰艇及港口作业区污染物零排放计划。禁止船舶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残余物、混合物。港口码头配套建设接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和洗舱水设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船舶污水接收作业和垃圾接收与分类处理作业的监管,强化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建立应急队伍。对非法违规倾废等破坏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

(六)科学规划海水养殖,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1.开展海洋清洁养殖。科学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实施渔业养殖综合管理。坚持走健康生态养殖之路,探索“以渔养水、以渔汇碳”模式,广泛宣传健康生态养殖理念,大力推广健康生态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合理控制养殖密度,强化投入品监管及生产全程监控,切实减少养殖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放大渔业生态功能。建设生态渔业试验示范区,开展循环水养殖工程,推动渔业生产从传统的粗放模式向生态高效健康模式转变。到2020年,将沿海池塘养殖面积控制在270万亩以内,建设池塘养殖循环水工程30万亩,全面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2﹒合理开发渔业资源。认真执行禁渔区、休(禁)渔期、捕捞许可证等休渔管理制度。完善制订相关政策,大力实施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程,进行海洋渔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有计划地实施配额渔业捕捞制度,使有限的渔业资源得以休养生息,保证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展海底植被增殖,选择可繁殖的海底及潮间带植物引种试种,重点在污染河口推广种植,防治近岸海域过度营养化。

3.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引导海洋捕捞渔船改造向“安全、节能、经济、环保、舒适”方向发展,全面提升海洋捕捞渔船的装备和技术水平,促进海洋捕捞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加强沿海生态保护,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1.有序开展滩涂围垦开发利用。调整修编《江苏沿海滩涂围垦及开发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科学编制滩涂围垦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调整优化滩涂围垦的区位地块、功能定位和开发时序,合理布局滩涂围垦综合开发试验区,守住围垦区内生态用地红线。编制沿海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统筹沿海地区土地开发利用,以节约集约“双提升”行动为抓手,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论证新的围垦项目,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滩涂围垦。

2.保护河口海湾生态系统。对海州湾渔场、吕四渔场等重点海域和滩涂围垦、航道、港口码头、临港产业区附近海域,分区分类实施生态修复和风险防范措施,在生态退化严重的岸线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修复鸟类栖息地、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及洄游通道等重要自然生境。制订实施入海口生态湿地和生态净化工程建设方案,加快主要入海河流河口湿地恢复与建设,提升河口区域河流湿地、浅海滩涂湿地净化作用;对河口湿地生态环境已经受到破坏的,强化人工湿地修复;对河口区域保护范围内已经开发建设的,要逐步关闭、搬迁、清理影响入海河口湿地建设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多功能人工鱼礁群,开展主要经济生物资源种群恢复与增殖。扩建和新建海洋保护区,到2020年,沿海涉海涉渔保护区面积达2000平方公里。

3.规范沿海自然保护区管理。严禁在沿海地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除不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一律禁止新建工业类建设项目,对现有违法违规项目限期关闭、清理、恢复原状。加快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建设、完善隔离防护、监视监控、生物观测等设施,进一步提升日常巡查管护装备能力。定期开展科学考察,加强珍稀物种跟踪调查、养护补饲保障。加大对保护区生态补偿力度。

(八)加强涉海科技研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开展相关涉海科技研究。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综合调查,摸清生态家底及其动态变化。组织开展溯源追究、生态补偿、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入海典型特征污染物调查与其对近岸海域生态系统危害评估等研究。深入研究海洋环境与生态灾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浒苔发生机理及监测与预防、海域环境容量与环境质量调控、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建设省、市、县三级污染源和陆域水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推进沿海化工园区预警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形成典型特征污染物监测预警能力。组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黄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南站。海洋部门综合协调全省海洋环境监测工作,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监视监测、调查、评价、科学研究及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省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沿海3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能力,全面提升我省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能力。监测数据由环保、海洋部门综合校正,商定统一后,各自按条线上报,环保部门对外发布环境质量数据,海洋部门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沿海市、县环境执法队伍达到能力建设标准化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排水监管体系,加强城镇排水监管能力建设。

3.提升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完善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赤潮、浒苔绿潮、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及海洋核辐射等海上突发性海洋灾害事故的应急监视、监测与评价,加强应急对策研究,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置队伍,防治突发性海洋环境灾害。

三、保障措施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本意见各项目标要求,制订任务分解实施方案,建立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省人民政府召集陆海相关部门协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各级环保、海洋等部门要紧密协作配合,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信息共享,完善信息报送和集中会商、共享机制,发布我省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同做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

(十)健全多元投入机制。

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机制多元化筹措防治资金。沿海市、县加大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法缴纳的海洋工程排污费、陆域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依法缴纳的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滨海城市及沿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治污需要,应当安排适当资金,加大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海洋生态建设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对水环境治理投入的积极性,拓宽融资渠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海洋日等主题节日,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布涉海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宣传教育,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列为沿海各级政府干部轮训的重要内容,开展临海企业海洋污染防治专题培训,制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宣传方案,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举办公众参与系列主题活动,提升公众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十二)严格监管考核。

健全近岸海域环境执法联防联控机制,建立突发性海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的联合调查和陆海联合执法检查。保持海洋环保执法高压态势,进一步提高执法频次,严肃查处违规、违法园区和企业,对治污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园区,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省人民政府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和水质状况作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及附件:szfa[2015]52(2015-05-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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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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