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4〕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
低碳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低碳、循环、绿色发展,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将加快转型创新、产业创新、科技创新与推进节能减排降碳深度融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技术研发应用,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工程,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17%;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比分别下降8.8%、10.5%、2.7%、6.9%。2014-2015年,全省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在880万吨标煤,能耗年均增速控制在4.5%以内,淘汰燃煤锅炉0.5万蒸吨,火电脱硝1119万千瓦,钢铁烧结机脱硫560平方米,水泥脱硝270万吨,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汽车17万辆。
二、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
(一)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
1.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生态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继续巩固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三大支柱产业,培育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业、旅游业等四大新的支柱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计划(2011—2015年)》(吉政发〔2011〕22号),组织实施医药健康产业倍增、生物制造产业高端化发展、生物农业推进、电子信息产业振兴、新能源汽车产业培育、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新材料产业创新发展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等九大专项计划,滚动实施20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重点推进100项产业重大项目,培育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创新支撑条件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等部门)
2.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启动服务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等十大工程,推进中东新生活城市广场等50个城市综合体建设,打造同志街文化休闲街区等20个特色商业街区,实施长春宽城汽车贸易物流园等30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3〕9号),加快实施节能、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发展LED照明、新能源汽车、高效节能环保锅炉、烟气除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节能环保设备制造业,鼓励发展成套高效节能环保设备,支持具有资质的企业提供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承接设备制造、安装集成“交钥匙”工程。(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等部门)
3.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过快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暂停核准或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清理违规在建或建成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万吨、炼钢135万吨、铁合金0.2万吨、水泥熟料160万吨、造纸0.4万吨、平板玻璃130万重量箱、火电机组20万千瓦,在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基础上,2015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
4.加快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地热资源勘查及开发利用,加强与中石化战略合作,建成2—3个地热资源(中深层)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气化吉林”工程,推进沈哈天然气管道、四平—白山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力争2014年底全部建成通气;积极推进梅河口—桦甸等天然气管道项目前期工作,待条件具备后尽快启动建设;加快长春储气库和双坨子储气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老井口封堵施工。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制定煤炭质量标准,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以高突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为重点,加快桦甸丰泰公司750千瓦瓦斯发电等项目建设。到2015年,抽采瓦斯1.98亿立方米,利用7000万立方米,利用率达到47%。采取集中供热、清洁煤、煤炭替代等措施,逐步改变煤炭散烧问题,减少环境污染。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发展生物质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2号),推进生物质高端化利用,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基化工产业,实施秸秆制糖基础原料工程、百万吨聚乳酸产业延伸工程等十大工程,重点推进长春大成20万吨秸秆糖等20个重点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部门)
5.强化能评环评用地等约束作用。依法严格执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将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项目,坚决不予能评、环评审批,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二)坚持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降碳。
1.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强百户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在钢铁、石化、电力、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推行能效“对标”。完善调度监控预警机制,加快建设通化钢铁、四平昊华能源管控中心。推动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创建工作,将长春经开区、吉林化工循环经济园区和延吉高新区建成国家级低碳工业园区。到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1%以上。(责任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重点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全省地级城市、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及延吉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县级以上城市政府投资的新建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必须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到201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新增绿色建筑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暖房子”工程,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建设住宅产业化试点项目70万平方米,建立1—3个区域性住宅产业化基地。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3—5家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骨干企业,试点项目单体装配率达到30%以上。(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强力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国联网工程,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联网。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推进城市配送绿色化发展,与甩挂运输、枢纽建设等其他绿色货运工程形成有机整体。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认真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公交便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39号),严格执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车辆检测标准,到2015年底,各市(州)所在地城市淘汰全部黄标车、柴油车等高污染、高耗能和高排放的公交车辆,公交营运车辆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严禁黄标公交车上线运营。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开展“公交都市”创建活动。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大省内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全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00辆以上,2015年达到1000辆以上。(责任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4.全面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降碳。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深入开展绿色办公建筑行动,将40%以上的省直机关本级办公区域建成节约型办公区,完成百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加强和规范全省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管理,实施节能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完成既有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万平方米。2014—2015年,全省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2.2%,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责任部门:省管局)
(三)持续推进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建设。
1.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筑节能、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技术产业化等六大节能工程,实施120个重大示范项目,形成100万吨标煤左右节能能力。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通过开展“节能服务专家行”活动,举办节能技术产品推介会,召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接会等形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00个以上,形成20万吨左右的节能能力。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4年底建成投运7座镇级污水处理厂,完成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长春市北郊、吉林市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到2015年底,全省重点建制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21万吨,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5%,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开展燃煤机组排污设施建设。2014年底,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90平方米以上钢铁烧结机、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建成脱硫设施,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建成脱硝设施。2015年底,纳入减排责任书的燃煤机组全部建成脱硝设施,100吨以上的工业燃煤锅炉全部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设施。推进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畜牧局等部门)
2.开展燃煤锅炉更新改造。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减排行动,开展燃煤工业锅炉能源消耗调查,禁止生产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对现有锅炉系统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到2015年底,100吨以上的工业锅炉实施烟粉尘提升工程。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2014年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3000台,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对容量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到2015年底,全省淘汰燃煤小锅炉0.5万蒸吨,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1万蒸吨,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3年提高5个百分点,形成120万吨标煤节能能力,2万吨二氧化硫减排能力和0.5万吨氮氧化物减排能力。(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3.加大机动车污染治理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机动车登记时严格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对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管理,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予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黄标车禁行区域,对违反禁行规定的机动车进行严厉查处。2014年底,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7万辆。2015年底,全部淘汰2005年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等部门)
4.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编制完成《吉林省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制定《吉林省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制定《吉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成水功能区调整工作。加强水质较好湖泊环境保护,开展松花湖、查干湖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建设。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完成重点案例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清运系统,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综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加大伊通河、条子河等重污染支流综合整治力度,到2015年底,重污染支流除氨氮指标外,基本达到Ⅴ类水质要求,重点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强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到2015年底,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部门)
(四)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1.加快关键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省级重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重点向节能减排低碳技术项目倾斜。加强大气、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节能减排低碳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重点推行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抓好修正药业、银通化工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到2015年底,化工、印染、医药等行业大部分落实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培育1—2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积极引导省内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组建节能环保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节能环保领域技术集成与产业集群,提升我省节能环保产业的技术创新与战略协作能力。(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2.加快技术推广应用。落实国家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设备进行节能改造,淘汰落后机电设备。重点推广列入国家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的省内电机产品,到2015年底,推广应用高效电机15万千瓦。通过设置“绿色生态建筑技术”和“绿色能源与节能技术”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等,加强电力、冶金、石化、交通、建筑等领域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和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油页岩等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部门)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1.深化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开展吉林市“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试点建设,实施51个重点支撑项目,逐步构建循环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体系。积极推进长春市、延吉市等“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城市”试点,开展回收体系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实现年回收处理餐厨废弃物11万吨。重点抓好吉林高新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试点,推进11个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再生资源聚集量80万吨,加工量73万吨;开展吉林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推进8个示范工程建设,实现年利用固废130万吨、节能50万吨标煤。强化对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领域的清洁生产审核,完成100家重点企业审核。(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等部门)
2.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以农林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等为重点,重点推进吉林吉粮综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3600吨TBS高效有机肥料建设等13个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利用秸秆量达到155万吨。加快推进林业剩余物、粉煤灰、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建设延吉铁南供热有限公司年产2.5亿块蒸压粉煤灰砖等8个示范项目,年利用林业剩余物达到8万吨,煤矸石9万吨,粉煤灰38万吨,建筑垃圾11万吨,脱硫石膏10万吨。(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3.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长春市、桦甸市、通化县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加快实施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吉政办发〔2013〕30号),2014年重点推进辽源、通化、延吉3个焚烧发电项目建设;2015年重点推进长春、松原、白城、白山等城市垃圾焚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部门)
(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1.增加森林碳汇。开展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培育,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和湿地保护工程,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升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完成“十二五”植树造林和第二个十年绿化美化吉林大地任务,到2015年底,确保森林覆盖率达到44.2%。(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等部门)
2.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和利用。摸清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等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工作。重点抓好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以二氧化碳为原料制备二氧化碳基可降解塑料项目和吉林油田驱油与封存试验示范项目,推进二氧化碳利用和封存技术在石油、医疗、食品生产等领域的应用。(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部门)
(七)全面推行市场化机制。
1.积极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公布省内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名单,给予能效领跑者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管局等部门)
2.开展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开展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路径的探索研究。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在现有吉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基础上,研究开展碳总量设定、配额分配制度、登记注册系统建设、交易场所建设等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工作。积极推进节能量交易,开展节能量指标确定与分配、节能量交易市场机制、审核办法及标准等前期基础性研究,为“十三五”开展节能量交易工作奠定基础。开展排污权机制研究,完成排污权初始分配制度研究,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2014年底前,出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3.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建设。省内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责任部门: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1.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严格实施单位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和问责。(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等部门)
2.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环保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3.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属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部门: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二)加强政策扶持。
1.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解铝、水泥行业实行阶梯电价。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能耗限额标准等规定,开展对电解铝、水泥企业的甄别认定工作;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电解铝、水泥企业主要能耗设备、能源消耗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监管。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2.强化财税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
3.推进绿色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拓宽节能环保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对节能环保企业的上市及挂牌培育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鼓励节能环保型企业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机构投资节能环保企业。促进节能减排企业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定期汇总节能环保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资需求情况,为金融机构融资支持提供参考。(责任部门: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
(三)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1.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加强节能减排形势监测预警,定期分析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适时启动“红、橙、绿”三级预警机制,督促各地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等部门)
2.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水泥、钢铁等高耗能企业基本建成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4年将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污染减排的考核指标。到2015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部门)
3.完善法规标准。加快推进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法制化进程,制定出台《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改版)》、《吉林省节能监察办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快修订火电、水泥、煤炭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组织制订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节能监测等地方标准。(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等部门)
4.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尽快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消费监管,开展万家企业专项监察,重点检查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等部门)
(四)动员公众积极参与。
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好节能宣传周、环境日和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降碳的积极性。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使厉行节约、拒绝浪费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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