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3-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
长沙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发展,缓解我市消防现役警力不足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3〕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称专职消防员),是经过市政府批准,依法公开招录,与市公安消防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在消防部队从事执勤备战、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等工作的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城市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执勤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通过招录专职消防员补充。
第四条专职消防员的招录计划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招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对象为18至25周岁、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六条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应符合《湖南省消防部队招收专职消防队员政治条件》,身体检查应符合《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专职消防队员身体条件》。
第七条专职消防员上岗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防火、灭火常识,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等。
专职消防员培训结业,应填写《消防人员培训结业鉴定表》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市公安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第九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专职消防员等级确定,首次签订时间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合同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员执行消防部队中队作息制度。遇到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员岗位为执勤中队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文书、通信员、装备管理员、战斗员等。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员的管理、教育、训练等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技能和应用性实战训练。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高新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所辖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执勤、作战工作。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员参照士官军衔制度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等级分为三等七级:一、二级为初级,三、四级为中级,五级以上为高级;初级、中级、高级比例为7:2:1。
第十五条新招录的专职消防员等级一般确定为一级。消防部队退役军人经考核可按军龄套改为相应等级的专职消防员。
第十六条专职消防员等级一般逐级晋升,三级以下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3年,三级以上(含三级)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4年。
第十七条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基本条件:
(一)身体、心理健康;
(二)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
(三)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符合晋级年限;
(五)应当在本级各项考评中均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六)晋级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考核后,按等级比例择优晋升。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员考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参照《长沙消防部队士兵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工作考评分月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月考评成绩特别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月考评成绩不及格的,可以酌情扣发或取消奖励工资,年度考评总成绩不及格的,可依法依合同予以辞退。工作考评作为晋级、管理岗位任用和技术岗位培训等选拔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建立专职消防员管理档案,培训、考核和奖励等情况作为备查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经费保障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补贴构成。具体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地方性的其他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市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市公安消防机构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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