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长政发〔2015〕14号 |
颁布日期:2015-06-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0日
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移交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市区范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移交管理
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市市区(含湘江新区)所属范围内由市、区政
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均适用本办法。
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地下通道、
人防通道、城市排水、城市桥梁(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
及城市隧道的附属设施、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站、公共厕
所)、绿化景观设施(绿化带、行道树、景观亮化、灌溉设施)、
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栏杆、交
通监控设施)、路灯设施、地名标识等。
第三条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长沙市市区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统筹全市市政基础
设施移交及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沙市城市管理维护质量
监督中心负责具体移交工作,负责移交工程数据库的建立及管
理;高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
区的城管、市政、园林和环卫部门以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路
灯管理所、市路桥管理处、市城管交通设施执法大队为市政基础
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承担移交后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移交工作遵循验收合格、建设与管养无缝对接、维
护管理属地的原则(市直专业部门负责维护除外)。
第五条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达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市政道路、绿化景观、环卫、交通、路灯、桥隧等设施的
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并取得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三)有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以
及施工资质资料。
(四)有工程质量保修书和遗留问题的整改承诺书。
(五)对于超过质保期未进行移交的设施,市城市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对延期移交且有质量问题的设施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
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
检测鉴定,未达到移交条件的,建设方必须整改,直至达到移交
条件方可移交。
第六条长沙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的程序:
(一)满足移交条件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二)工程预验收后问题经整改完毕并及时办理移交的市政
基础设施,其工程移交可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但接收的主管部
门和相关接收的维护管理部门必须参加该工程的预验收和竣工验
收,且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表上签字认可后,核发
市政基础设施正式移交书。
(三)对于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办理移交的工程,其工程移交
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
公室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接管部门布置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的相关
工作,相关接管单位对移交市政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对有问题的
设施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由相关接收的维护和管理部门签字
认可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市政基础设施正式移
交会议并核发市政基础设施正式移交书。
(四)特殊情况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程序可实行市政道路、环
卫设施、绿化景观、交通设施、路灯设施等分项移交,但移交的
设施质量必须合格。
(五)特殊项目因报建资料、手续不全的市政基础设施在实
体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后先进行实体工程移交,同时提交工程
施工相关资料。
(六)在移交过程中遇到两区边界不清的问题时,由市城市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
第七条责任划分
(一)在投入使用至移交阶段,市政道路建成后确需开放交
通的应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运行使用阶段
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委托区相关部门对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和交通
秩序进行维护和管理,并由施工单位与所在区的城管执法、环卫
和交警等部门签订维护管理委托合同。维护经费由维护单位的市
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维护定额标准核定后由建设方按月支
付。
(二)在移交后至质保期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的主
体质量问题由建设方组织施工方进行整改,质保期的维修由建设
方督促施工方与相应区维护部门签订维修委托合同,维修经费经
市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由建设方按审定标准支付。质保期起始时
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时限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三)移交后的日常维护管理由维护和管理部门负责,纳入
城市管理日常考核评价。
第八条建立移交工程数据库监管机制
(一)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后应纳入数据库平台管理,凡纳入
城管维护和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必须由数据库管理部门及时、准
确、完整的进行资料录入。
(二)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后要对移交工程质量进行动态的跟
踪检测和监管评价,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部门
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三)已移交但未进行数据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由数据库管
理部门分期分批进行普查,并将普查资料全部录入数据库平台。
(四)数据库管理部门每年要根据数据库的资料和道路的动
态状况写出全市市政道路的分析报告,重点提出下年度需要改造
的道路计划及经费概算,并报长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建立移交工程责任追究机制
(一)市政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方应及时申请工程移交,
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之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对于不移交、
不委托维护管理的建设单位由市城管委办公室提请追责。
(二)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移交条件后,
接收方应无条件接收,并从接收当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移交手
续。对于不接收或接收后拖延办理手续的单位由市城市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提请追责。
(三)属于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督促建
设方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追责。
(四)对于偷工减料、施工质量差的企业,由市住房城乡建
设委对该施工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影响该企业信誉度评价。
第十条经费保障机制
(一)移交前的维护管理经费。属市财政投资的由市财政负
责,属区财政投资的由区财政负责。
(二)移交后的维护管理经费。各维护管理部门根据新增设
施量和维护定额及时编制维护管理经费预算并报市财政评审中心
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市直部门直接维护和管理的经费由市财政直
接安排;区级单位维护管理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维护管理
经费标准以年度为单位在下一年度安排。
(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级新增维护经费
并对区级新增经费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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