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函〔2015〕123号 |
颁布日期:2015-11-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政办函〔2015〕12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改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市直国有改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
市直国有改制企业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办法
为妥善做好市直国有改制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工作,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置换职工身份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发〔2014〕3号)规定、《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国企改革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永政发〔2013〕27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移交原则
1、服从大局原则。市直国有改制企业社会管理职能移交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各有关县区和部门必须树立以民为本思想,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大局,认真按要求抓好落实。
2、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实行属地管理。职工的户籍关系、组织关系、人事关系、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再就业和计划生育,以及企业生活区的综治维稳、环卫绿化、路灯照明、生活用水用电等社会事务管理、服务,由企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
3、改制完成一户移交一户原则。改制企业经终结审计后,改制企业社会管理职能移交先由市政府移交给有关县区政府,再由县区政府移交落实到企业属地社区(居委会)。
4、一视同仁原则。社会管理职能移交后,有关单位对原企业职工(生活区)的管理,与当地居民实行同等政策。
二、移交政策
1、社区每接收1名职工,一次性补助200元社区工作经费,经费先拨付到相关县区,再由县区拨付到社区,所需经费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2、党组织关系移交工作,按照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3、改制企业公益性岗位的“三保人员”(保洁、保绿、保安)随社会职能下放到县区,直接由县区管理。
4、企业建有集中生活区并由企业管理的,一律按居住小区实施社会化物业管理,由集中生活区居民按《物业管理条例》聘请物业管理机构管理或自治管理。
5、城镇范围内的改制企业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包括路灯、道路维修、下水道管理及生活垃圾的拖运处理等)按市政府现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城镇公用设施及环卫管理,与当地居民区实行同等政策。
6、改制企业生活区土地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属地管理,由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移交给属地县区政府。
三、移交程序
1、各改制企业终结审计完成后,由改制指导组协助企业整理填写有关移交表格资料,由市国资、市民政、市财政、市人社等部门审查核定后,交市国企改革办汇总,报市政府审定。
2、由市政府办协调,市国企改革办牵头,组织相关市直部门与县区政府办共同拟定《移交协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县区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3、《移交协议》由正式签订后,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国企改革专户一次性拨付到相关县区政府财政,县区政府将负责将经费全额拨付到相关社区(居委会)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政府将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拨付、截留挪用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
市政府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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