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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2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监管和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永政函〔2012〕2号
颁布日期:2012-01-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2年春运期间客运价格监管和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的通告

永政函〔2012〕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春运期间城乡道路客运价格政策,规范全市春运客运价格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大局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春运客运价格政策。城乡道路客运价格包括城市公交运输价格、出租车运输价格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价格。2012年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价格(包括燃油附加费)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汽车客运价格监管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09]33号)文件规定执行。道路运输企业平时执行票价按规定下浮的,允许恢复按核定票价执行,但不得突破规定运价。农村客运(指享受了国家财政补贴的客运班线)燃油附加费标准,各县区、管理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对农村客运的补贴情况从严核定,降低农村客运票价,让国家燃油补贴政策的实惠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对雨雪冰冻期间,确因绕道运输增加的成本,各县区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补贴运费,努力保持春运市场价格稳定。城市公交车运输与出租车运输不得擅自涨价,特殊时期确需调整运价,必须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二、严格春运客运价格管理。全面实行明码标价。客运业主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永州市物价局、永州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永州市公路客运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永价管字[2004]273号),在客运站(场)旅客集中的醒目位置公示各线路的票价,在营运车辆上公示价目表。严禁客运业主擅自定价,严禁道路客运企业、城市公交车、城市出租车擅自加价。严禁客运业主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厉打击扰乱客运秩序行为。公安、城市管理和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出租汽车、摩托车、农用车,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行为;严禁车辆乱跑线路、乱停乱靠、宰客、抢客、甩客、倒客、拒载和超载、强行抢客、粗暴待客、出租车不打表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春运客运票价违法行为。对客运业主擅自定价、擅自提价、变相提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暴力抗法和殴打执法人员及聚众闹事、堵塞道路桥梁、围攻党政机关的首要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交通、公安、交警、城管、安监、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春运客运市场监管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监督,公开曝光非法营运、乱涨票价的行为。公安、交警、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酒后驾车、出租车不打表、超速行驶、拒载超载等违规违法营运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物价部门要24小时开通12358举报电话,随时受理和处置群众价费投诉和咨询。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2年2月16日春运结束时止。

二Ο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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