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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的通知

永政发〔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征收房屋安置与补偿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3〕9号)、《关于发布永州市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0〕2号)、《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等5份规范性文件,其中2012年10月11日出台的永政发〔2012〕26号文件已涵盖了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的内容。目前,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及附属物与青苗的补偿的实际工作,均按永政发〔2009〕9号、永政发〔2010〕2号和永政发〔2012〕26号文件执行,已不再使用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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