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潭政发〔2012〕3号 |
颁布日期:2012-0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潭政发〔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鼓励更多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精神,经2011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加快发展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推动企业上市
(一)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成长性好、具有上市前景的优势企业中选择10家左右企业进入市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并从市级资源库中推荐5家左右企业进入省级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进入省、市两级资源库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从省、市两级资源库中选择5家左右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免费为其提供上市咨询、业务培训、现场指导、帮助改制等前期培育服务。
(二)推动企业上市。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要求,制订推动企业上市规划,落实推动企业上市措施,形成滚动发展的局面。充分利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主渠道,争取更多的企业上市。积极支持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开拓海外资本市场,赴境外上市。在扩大直接上市比重的同时,积极探索采用兼并、重组、收购、借壳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力争“十二五”规划期内推动5~8家企业上市。
(三)引导金融支持。鼓励、引导和协调银信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在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时,优先选择拟上市企业;引导省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拟上市企业的培育。
(四)加大财政奖励。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和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湘潭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五)完善税收扶持政策。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市级留成部分,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缴纳因净资产折股所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确认、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延期至该净资产形成的股权转让或变现时缴纳。企业进入上市程序后至上市前两年内,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上年实缴数再加每年递增(市级平均)比例数为基数,新增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六)实行规费优惠。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或因上市需要从拟上市企业剥离出非主营业务的相关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对其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矿权、林权、专利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免缴除工本费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涉及因办理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而产生的税收,按规定征收,其中市级留成部分,经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改制后的企业承续原企业拥有的特许经营权、资质、许可证、用水权、用电权等,只需办理变更手续,不收取过户费用,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经公示无争议的,并依法补齐权证的列入企业资产。
(七)其他优先扶持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实行土地优先供应制度、优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支持拟上市企业申报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对已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电力部门优先保证其生产用电。
(八)建立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要将拟上市企业的改制、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税收、社会保障等视同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审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手续。国土资源、公安、消防、房产、地税、国税、安监、环境保护、工商、海关、质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特事特办,尽快出具关于公司生产经营合规合法等方面的证明。
二、提高上市公司融资能力,做优做强上市公司
(九)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的收购、兼并,加大对主导产业资产和资源整合力度,实现区域内、行业内优势资源合理地向上市公司有效集聚。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等形式,扩大融资规模,迅速做大做强。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1‰奖励给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0.2‰奖励给上市公司。
三、建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
(十)建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产业投资发展基金。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并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不控股的投资原则,参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实收资本的20%。我市产业投资发展基金的设立应以吸收外来资本为主。
(十一)鼓励境内外资本到我市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十二)加大股权投资类企业税费支持力度。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第二年和第三年市财政按50%补贴给企业。
(十三)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股权投资企业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支持引导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股权、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对引进境内外投资者依法依规对我市企业进行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额0.5%奖励引资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债券、票据、信托发行工作
(十四)拓展债券融资渠道。认真做好发行债券企业的培育工作,支持他们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引导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融资规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鼓励和支持市内外担保公司、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市内企业发债予以担保。通过发行债券、票据(含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实现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2‰奖励给公司。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牵头单位或个人按融资额的0.2‰奖励。
(十五)大力发展信托投资。支持信托投资公司开发证券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为城镇化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等提供融资服务。
五、加快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
(十六)为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制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和股权交易所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
六、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十七)促进证券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把证券中介机构作为我市发展金融服务业的重点之一,引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加强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同时积极鼓励本地中介机构向外拓展业务。
七、设立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八)市财政设立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发展资本市场专项引导资金的调度使用及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批。其主要用于:⑴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企业的奖励;⑵企业借壳上市、境外上市的奖励;⑶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奖励;⑷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的奖励;⑸引进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十九)建立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湘潭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企业上市动态,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十)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机构,参照本实施意见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各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要充实人员,加强力量,承担各地资本市场发展的统筹协调和企业上市组织推动工作,并建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当地企业上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拟上市企业多加指导、帮助,切忌以罚代法。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潭政发〔2007〕2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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