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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月7日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2014—2017年)

2012年以来,我市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载体,以实施碧水蓝天工程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环境治理,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但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和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全面实施,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为主线,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行业主管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抓好燃煤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项整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努力创造最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美好城市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市区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5%以上,年均浓度控制在80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逐步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1.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制订实施火电、水泥、钢铁、铸(锻)造、陶瓷、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与大气污染密切相关的行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计划,压缩过剩产能。实施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现代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到2015年底,传统优势产业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50%以上。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大力培育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到2015年底,战略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工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30%以上。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严把项目入驻关,完善项目集聚机制,尽快在机械制造、轴承、石油化工、铝加工、钛材料、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领域形成集群优势。大力发展以现代物流、科技和信息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全市第三产业占一、二、三产业的比重到2015年达到37%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2.严把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准入目录。新(改、扩)建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焦炭、有色冶炼、工业硅、金刚砂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燃煤火电项目和其他燃煤设施。各县(市)热电联产燃煤发电项目实行燃煤总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容常规燃煤发电项目,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公用事业局、金融办、工商局,洛阳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

3.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按照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电力、钢铁、冶炼、水泥、煤化工、耐火材料、碳素、铸(锻)造、玻璃、金刚砂、铝石窑及石灰窑等重点行业开展落后产能全面排查,每年初制订并公布淘汰企业名单。2014年底前,淘汰10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全面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二)强力实施煤烟型污染整治

4.实施电力行业除尘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6月底前,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1号2号3号机组、大唐洛阳热电厂5号机组、洛阳伊川龙泉坑口自备发电有限公司1号2号3号机组、洛阳义安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万基控股集团3号4号机组、万基发电5号6号机组、洛阳双源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中石化洛阳分公司热电站1号2号3号机组、洛阳华润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洛阳阳光热电有限公司1号2号机组、香江万基发电机组完成除尘脱硫脱硝任务,确保外排废气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外排大气污染物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一律按要求实施停产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5.加快非电力行业除尘脱硫脱硝治理。2014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煤矸石瓦(砖)窑、建筑陶瓷窑炉、浮法玻璃生产线和石化、硫酸、化工行业废气脱硫综合治理,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2014年底前,水泥行业完成烟气脱硫脱硝治理,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黄金、铅锌冶炼行业建成烟气制酸工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50毫克/立方米;洛阳骏马化工有限公司和孟津化肥厂完成脱硝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0毫克/立方米;冶金、钢铁、焦化和玻璃窑炉烟气完成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冶金行业、石化行业、炼焦行业完成烟尘综合治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我省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5年底前,非电力行业所有燃煤设施完成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6.实施燃煤设施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2014年底前,完成城市区分散式燃煤锅炉、各县(市)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以及城市区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公用事业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7.推进企业生产用能清洁化。在供气管网覆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设施。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等清洁能源替代,拆除煤气发生炉,改用清洁能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地区逐步改用电或新能源。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

8.推进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制订城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计划,逐年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集聚区或关闭。2014年底前,完成白马集团、单晶硅厂、风动工具厂等企业的搬迁;2015年底前,完成中钢洛耐、中铝洛铜、洛阳烟厂及城市建成区内铸(锻)造、冶炼等企业的搬迁、关闭或改用清洁能源;2016年底前,城市规划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全部搬迁至产业集聚区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

9.整治小型污染企业。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加强综合治理,坚决取缔无环保手续的手烧炉、石灰窑、铝石窑、小铸造、小锻造、小化工、小塑料颗粒企业,做到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吊销执照,严防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0.加强餐饮油烟治理。2014年底,完成市区、各县(市)城区餐饮服务业和单位职工食堂的清洁能源替代,产生油烟的部位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禁止露天烧烤,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审批餐饮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全面推行清洁生产。2014年6月底前,制订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方案,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加快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向产业链高端发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电解铝、碳素、焦化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12.严控煤炭消费总量。2014—2017年实行严格的能源消费目标管理,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项目,以2012年我市燃煤总量为基准,年均减少燃煤5%以上。2017年底前,全市燃煤年总量控制在2500万吨以内,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到65%以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13.加强原煤使用管理。加大煤质监督监测,禁止硫份大于1%、灰分大于25%的煤炭进入城市区。禁止在城市禁燃区内贮存、加工、销售和使用煤炭,现有煤场搬离市区。农村地区推广洁净煤使用,以城镇为中心建设洁净煤全密闭配送基地。2017年底前,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建成配煤中心、配送基地一体化的农村供应网络。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县(市、区)政府

14.提高清洁能源供应能力。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需求,因地制宜开发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引进外埠清洁优质能源。2014年底前,城市区燃气主管线增加25千米以上,燃气供气量达到8亿立方米以上,气化率达到85%以上。2015年底前,燃气供气量达到12亿立方米以上,气化率达到90%以上。2016年底前,全市形成50亿立方米的供应能力,保障清洁能源的供应。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15.大力发展城市区集中供热。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需求,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城市区新建热源厂必须使用燃气锅炉。2014—2017年,城市区每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

16.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改委、公用事业局、质监局

(三)大力实施扬尘污染治理

17.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全市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城市区施工工地必须配备自动冲洗设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管控。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洗、拆迁工地100%洒水降尘、暂不开发的空地100%绿化固化”5个要求。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达标率保持在90%以上。凡违反扬尘治理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高额处罚并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公示,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取消在我市招投标资格。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园林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大力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降低道路积尘负荷。积极推行机扫人保作业方式。道路清扫作业安全规范,城市主要道路一日两扫,繁华区域每日普扫不少于3次,公共卫生区域全天保洁。城市主次道路定期冲洗,适时加大冲洗频次,雾霾天气坚持不间断洒水(喷雾)降尘。城市区主次干道机扫作业覆盖率逐年提高。2014年底前,城市区39条主干道和117条次干道全部实现机扫。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市区政府

19.加强散流体沿路抛洒整治。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洛政通〔2010〕4号)要求,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严禁超载行驶,必须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跑冒滴漏,未采取有效防抛洒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2014年底前,散流体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加大对散流体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对违法违规车辆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各城市区政府

20.加强工业粉尘和物料堆场扬尘控制。对工业粉尘污染严重的金刚砂、陶瓷、石英砂等行业开展污染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大幅降低工业粉尘污染。加大对火电企业和用煤大户堆煤场扬尘控制,建设密闭型煤仓,不得露天堆放煤炭;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煤炭局,各县(市、区)政府

21.搬迁城市区范围内水泥搅拌站。制订城市区水泥搅拌站规范整治计划,合理调整城市区水泥搅拌站布局。城市区内不再新建水泥搅拌站。2014年6月底前,完成无手续、无资质搅拌站关闭拆除;2014年底前,完成对不符合全市布局的水泥搅拌站搬迁;城市区内保留的水泥搅拌站完成规范化整治。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市区政府

22.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和工业废料。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大力推广秸杆还田和留耕技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城市区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和工业废料等。对出现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和工业废料等现象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单位实施财政扣罚。

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园林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23.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实施城市区道路绿化、公园绿化、居住区绿化和立体空间绿化,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化面积,到2016年底,建成区新增绿地面积860公顷,达到6500公顷;绿化覆盖率由目前的36.8%达到40%以上,绿地率由目前的32%提高到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由目前的8.4平方米提高到11平方米以上,达到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建成区范围内除硬化外实现绿化全覆盖,基本消除黄土裸露现象。对城市区周边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沟植树造林,推进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尽快形成有效生态屏障。实施城市区环城高速两侧和国道两侧防护林带建设,逐步建立防风防沙生态体系,有效阻止外来尘进入城市区。力争到2017年,建设市级生态工程295万亩,进行森林抚育和改造约350.7万亩;沟、河、路、渠、水库周边宜绿化地段绿化率达到95%以上;全市森林面积达到1140.7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0%,森林蓄积量达到3605万立方米,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2103万吨以上。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24.加大机动车环保检测。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加大机动车尾气环保定期检测力度。2014年底,对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站进行提升完善,全部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投入使用,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2015年底,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5.实行无环保标志车辆限行。对未取得环保绿色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予办理机动车营运手续。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无环保标志车辆实施限行,限行区域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需要适时逐步扩大。2016年1月1日始,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无环保标志车辆限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6.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和“黄标车”淘汰。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4年起,新注册的车辆需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未列入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全面执行机动车“国Ⅳ”标准,对未达到“国Ⅳ”及以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求的,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研究黄标车淘汰办法,适时启动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政府

27.加快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步伐。加快全市出租车、公交车等车辆清洁能源改造进程,推广应用天然气、混合动力和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2014年前,城市区出租车、公交车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100%和90%。2015年底,完成城市区所有非清洁能源公交车辆淘汰,完成城市区8个公交加气站布点建设,城市区使用清洁能源的公交车达到100%。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率先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公交车辆,必须强制报废。新发展公交车、出租车,必须购置清洁能源车型。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28.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2014年6月底前,储油库和油罐车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安全监管局

29.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大幅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推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公共交通采取“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低价收费”的发展模式,发展快速公交。到2017年底,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分担率达到30%以上。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四、保障措施

30.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行动方案的主体,对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研究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行动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1.目标管理。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行动方案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时限、明确奖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2.财政支持。市财政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保障环境执法监督经费、市控以上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维护运行费用及全市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对燃煤锅炉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供气、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公交车改用清洁能源等给予补贴,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3.政策引导。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34.明确责任。一是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二是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三是部门主管责任。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发改、工信、公安、住建、交通、水务、农业、畜牧、公用事业、工商以及供电、金融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对本行业或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35.责任追究。

(1)对党委、政府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县(市、区)党委、政府在环保监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诫勉谈话,对分管领导效能告诫,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等处理:辖区内存在3个以上(含3个,下同)未批先建或未批投产的建设项目的;辖区内存在3个以上违法排污企业,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辖区内存在3个以上“十五小”、“新五小”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且不能按要求时限关闭拆除的;辖区内存在3个以上被列入环保“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企业,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被上级环保部门实施区域流域限批的;辖区内发生较大环境事件,或者瞒报、迟报、漏报环境事件的;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年度任务的;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信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在环保监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领导向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效能告诫处理,分管领导停职检查、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免职等处理:辖区内存在1个以上(含1个,下同)未批先建或未批投产的建设项目的;辖区存在1个以上违法排污企业,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辖区内存在1个以上“十五小”、“新五小”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企业,且不能按要求时限关闭拆除的;辖区内存在被列入环保“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企业的,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被上级环保部门实施区域流域限批的;辖区内存在环境隐患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年度任务的;因污染问题引发环境信访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若辖区内同时存在2种以上情况的,列入环保工作重点管理乡镇(办事处),重点管理期间,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需半年向市环保局汇报一次工作整改情况,党政主要领导一年内不得调动,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使用。

(2)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和有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管领导效能告诫,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停职、降职等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在审批、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的;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审批文件的;在环境监督监察中不负责任,致使发生较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态扩大或者延误处理的。

发改、工信、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安监、规划、公用事业、园林、煤炭、质监等负有行政审批权或行业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或设备违法批准、核准、备案的;对本行业内环境保护职责任务不作为或监管不到位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环保部门移交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办理证照或通过证照年审的;对政府依法关闭取缔的企业未注销证照的;为“十五小”、“新五小”、国家明令淘汰项目、污染严重项目办理年审证照的。

住建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城市扬尘监管治理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严重的。

供水、供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提供电力、水源的;对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环保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企业未停供生产用水用电的。

工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明确规定淘汰的工艺、装备、产能,不按要求淘汰的。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仍提供贷款的。

(3)对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在评优评先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审查时实行一票否决,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拒不执行环保限期整改要求或拒绝、阻挠环保监督检查的;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治理设施、偷排直排污染物或污染物超标排放不能限期整改的;被列入环保“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被实行环保限批的。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6.强化宣传。各级主要媒体要长期设立环保宣传栏目,全面、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收社会监督。加强学生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全面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和能力。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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