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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环境治理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洛政〔2012〕98号
颁布日期:2012-08-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大气环境治理方案的通知

洛政〔20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大气环境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洛阳市大气环境治理方案

自2011年实施碧水蓝天工程以来,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差距较大。2012年6月4日,省环保厅发布的2011年河南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市2011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因子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未达到二级标准,其中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全省倒数第一。为打好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翻身仗,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我市城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及良好以上天数达到85%以上,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均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标准,2012年底摆脱全省落后局面。

二、任务与责任

针对2011年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因子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各级各部门要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以碧水蓝天工程为载体,突出抓好控硫和治尘两项重点,坚决打好大气环境治理组合拳。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

我市二氧化硫污染源主要来自燃煤,包括火电、钢铁、建材、耐火材料、化工、炭素、有色等行业企业。治理重点如下: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持续抓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利用节能减排倒逼机制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战略新兴产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把项目准入关,城市区范围内不再审批以煤为燃料的电力项目和其他项目。各县(市)范围内新上电力项目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实行热电联产。

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相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强力实施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控制火电企业污染,已建成的300兆瓦(含)以上火电机组必须按要求建设脱硝设施,已建成的脱硫脱硝设施要稳定运行,脱硫脱硝率达到相关要求。整治非电行业污染,有效降低钢铁、建材、耐火、化工、炭素、有色等非电行业企业二氧化硫、烟(粉)尘排放。已经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质柴油和电等清洁能源的各种锅炉、窑炉和茶浴炉,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其设备和燃料;对城市区保留的燃煤锅(窑)炉废气进行治理,锅炉外排废气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14号)规定。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拆除、搬迁污染大气严重的设备和企业。市环保局要负责组织拆除供热、供气区域内手烧燃煤锅炉和10吨及以下燃煤锅(窑)炉,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风景名胜区(点)周边区域500米(含)内燃煤手烧炉、窑炉及冲天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负责对市区内和高速出入口、高铁沿线敏感区域内污染较重的17家水泥粉磨站、沥青搅拌站实施搬迁。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相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强禁燃区建设。城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原煤等污染燃料;禁止审批任何燃用污染燃料的项目;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委、市公用事业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5.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加强市控以上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的监管,督促其治污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全市大气污染源进行达标核查,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停产、关闭。县(市、区)环保部门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废气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2次,市级环保部门对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的抽查和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牵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城市扬尘治理

城市扬尘包括建筑工程、拆迁工程、物料运输及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治理重点如下:

1.严格建筑工地监管。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建筑工地必须按照《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2011修订)》(市政府令2011第114号)、《洛阳市关于举报问题的通告》(市政府令2009第11号),以及《洛阳市碧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洛办〔2011〕34号)要求执行。严禁施工工地不按要求围挡作业、洒水降尘;严禁物料、沙土露天堆放;严禁施工道路不按要求硬化;严禁出入口不按要求冲洗车辆轮胎,带泥沙驶出工地;严禁在城市区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严禁未经批准夜间22时—次日6时施工。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2.严格拆迁工地监管。拆迁工地在动工前必须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落实“三防”(防扬散、防泄漏、防遗弃)措施,无“三防”措施的不得擅自进行拆迁作业;拆迁工地要随拆随洒水,拆迁后要立即进行简易绿化,没有条件的要采取覆盖或固化措施。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严格城市区散流体运输车辆监管。严格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流体货物运输治理工作的通告》(洛政通〔2010〕4号)要求,运输渣土、煤炭、煤灰、灰土、沙石、垃圾等散流体物料的车辆,严禁超载行驶,必须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卫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密闭和防尘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跑冒滴漏。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运输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相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4.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树叶等。市委农工委要负责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负责加强城市区垃圾、树叶禁烧监管工作,严禁发生城市区焚烧垃圾、树叶等污染大气现象。

牵头责任单位:市委农工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道路清扫洒水制度。城市区主干道路要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严格执行定时洒水制度,主要道路每日洒水降尘不得少于2次,有效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牵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相关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三)机动车尾气治理

机动车排出的一氧化碳、碳氢化物、氮氧化物、细微颗粒物及硫化物等一次污染物,通过大气化学反应后,将生成光化学烟雾、酸沉降等,造成二次污染,且易形成灰霾、酸雨天气,对城市大气环境和人们身体健康影响较大。治理重点如下:

1.强化汽车报废制度。对达到国家《车辆报废标准》的车辆,一律予以强制报废,严禁上路行驶。对经过报废公示但不予报废的车辆一经查获,即行强制拆解报废,并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实施汽车挂牌准入制度。符合报废条件或尾气超标的车辆,一律不得准予新上机动车牌照;对外地车辆到洛阳办理过户的,研究实行限制性措施,严防外地超标车辆进入洛阳市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严格大中型客货车尾气管理。认真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中型客货运输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洛政通〔2011〕8号)。公安交警和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4.加快制订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市经验,采取政府令的形式,出台我市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现交通法规和环保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

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为从源头上、根本上改变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耗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必须广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治理重点如下:

1.加快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步伐,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提高集中供气覆盖范围。加大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力度,提高集中供热范围。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2.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集中供热供气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一律改用清洁能源。推进商用、民用燃煤设施改造,城市区内餐饮服务业、集体食堂要改用天然气、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异味净化装置。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城市区人民政府

3.推进机动车油改气工程。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公交车辆,必须强制报废;具备条件的公交车、出租车一律改用清洁燃料;新发展的公交车、出租车,优先购置清洁能源车型。

牵头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相关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4.加强煤质控制和环境监管。对煤炭经营单位定期不定期进行煤质抽样检查,严禁经营不合格煤炭(硫份大于1%,灰份大于25%);依法取缔(关闭)违法煤炭经营生产单位;煤炭经营单位生产场所露天煤堆必须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煤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驶出车辆保持车轮干净。

责任单位:市煤炭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由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模办”)对我市大气环境治理工作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监管、统一督查和统一验收;各责任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制订具体治理方案,确保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本辖区任务的落实。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在每月15日和30日前,将治理进展情况报市创模办。市创模办每月对大气治理情况总结点评,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不到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强化督查。各责任单位的治理工作任务纳入2012年我市创模及碧水蓝天工程台帐。市创模办不定时对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发督办通知单的形式督促其限期整改。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媒体曝光的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并由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管重罚。加大重点污染源的执法力度。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始终保持环境监管“高压态势”,有案必查、有违必罚、联合行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城市扬尘污染财政扣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抓紧制订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管理措施,除实施行政处罚、停工整顿、暂扣(或吊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媒体公开曝光外,要实施财政扣罚的办法对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实施城市区燃煤锅炉拆除财政扣罚。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按2012年碧水蓝天工程安排,按时完成辖区燃煤锅炉拆除任务。凡逾期未完成锅炉拆除任务的,按照每吨2万元的标准对辖区政府实施财政扣款,并再次限期拆除;第二次限期内仍未拆除到位的,按照每吨4万元的标准对辖区政府加倍实施财政扣款,并报市监察部门启动责任追究。对按时按要求完成锅炉拆除任务、煤烟治理成效显著的,按市创模办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实施秸秆禁烧和城市区垃圾、树叶禁烧财政扣罚。市委农工委要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财政扣罚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参照我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制订办法实施城市区垃圾、树叶禁烧财政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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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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