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办字〔2010〕94号 |
颁布日期:2010-08-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出口饲料企业监管检测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畜牧水产局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出口饲料企业监管检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出口饲料企业监管检测的意见
当前,饲料有毒有害物质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出口饲料安全敏感性高,监管难度大。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饲料安全理念,高度重视出口饲料安全工作,为确保出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避免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防止问题饲料流入市场,根据我市出口饲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就加强出口饲料监管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口饲料企业购进饲料原料,生产使用前企业必须进行三聚氰胺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二、出口产品生产完成后,企业首先要对产品中三聚氰胺含量进行自检。然后再委托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室或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认产品合格后,报市畜牧水产局同意,方可进入出口报检程序。
三、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受理企业报检之后,依据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对报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对经检验检疫发现存在问题的出口饲料,邢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市政府的相关要求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四、为加强出口饲料企业的日常监管,畜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协调联动风险预警机制,对出口企业风险做出评估,做好风险防范预警分析,定期上报市政府,严防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五、各县(市、区)饲料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据有关饲料法律法规,对企业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吊销企业生产许可证。
六、各县(市、区)要将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人财物投入,构筑监管有力、反应迅速、高效科学的饲料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要加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投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建立饲料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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