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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3-11-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3〕16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适应各级领导对政务信息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在量化标准中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报送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原来执行的《沧州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进行了修改,对考核单位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加大了上报信息质量等考核内容。现将修改后的《沧州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措施,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务信息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沧州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的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河北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市政府基层信息联系点。

二、考核单位分类及达标基数

根据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综合情况,将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分为A、B、C三类,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分为A、B、C三类,并规定达标分值。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A类(6个):任丘市、黄骅市、青县、献县、肃宁县、东光县六个省政府信息联系点(以上省联系点动态管理考核),达标分数200分;

B类(11个):渤海新区、泊头市、河间市、沧县、盐山县、吴桥县、南皮县、孟村县、海兴县、运河区、新华区(以上单位动态管理考核),达标分数170分;

C类(2个):沧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标分数80分。

(二)市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

A类(22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括公务员局)、国土资源局(包括海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粮食局、外事办(旅游局、侨务办),达标分数60分;

B类(23个):市监察局、司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市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审计局、林业局、体育局、人口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油化工局、城乡规划局、供销社、扶贫办、检验检疫局、人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沧州银监分局、国家统计局沧州调查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沧州海关,达标分数50分;

C类(28个):市金融办、港航管理局、物价局、人防办、档案局、邮政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气象局、农行沧州分行、工行沧州分行、建行沧州分行、中行沧州分行、农发行沧州分行、沧州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开发办、黄骅港务局、沧州海事局、盐务局、园林局、烟草局、安全局、地震局、红十字会、供电公司、贸促会、残联、供排水集团,达标分数30分。

(三)市政府基层信息联系点

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确定的市政府基层信息联系点,达标分数30分。

三、政务信息量化计分标准

(一)《沧州政务交流短篇》采用1条计3分,《沧州政务交流长篇》采用1条计10分;

(二)《重点工作信息》采用1条信息计3分;

(三)《专题信息》采用1条信息计10分;

(四)《报省信息》采用1条计2分;省政府信息联系点单位报省信息不计分;

(五)《手机报》采用一条计1分;

(六)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1条《要情快报》、《政务交流短篇》计12分;采用1条《上报专报》计18分;采用1篇《政务交流长篇》、《专题信息》计24分;被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上报要情》1条信息计6分;

(七)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1条信息计40分;

(八)市级、省级、国家级领导批示1条信息或交流在原得分基础上,分别增记6分、24分和40分(领导批示不重复计分,按最高分计);

(九)被市、省、国办同时采用的信息或交流按分值最高的计分,不重复计分。

(十)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召开调度会、恳谈会、培训会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分。

(十一)凡发生一次迟报、漏报、错报重要紧急信息的,分别扣减30分、40分、50分。

(十二)所有政务信息应在办公内网执行,凡不通过内网向市政府信息科报送信息的单位,年度总评分扣除10分。

四、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达标单位考核评比条件

(一)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办公室有分管信息工作的主任,并经常性地研究指导信息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有信息工作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的素质;

(三)认真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意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办理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约稿,并能保证质量,按时上报;

(四)重视办公自动化建设,硬件在信息科管辖范围内,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传递和处理信息,计算机整体应用水平适应信息工作的需要;

(五)达到达标基数和上述标准的为达标单位,不能达标的为不达标单位。从达标单位中择优评选出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对未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政务建议或意见;

(六)上报信息严重失实以及重要信息漏报、迟报的单位,除通报全市外,建议有关单位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五、优秀信息工作者评比条件和办法

(一)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信息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信息工作业务,钻研政务信息理论及有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理论水平;

(三)从事信息工作一年以上的现职信息工作人员;

(四)优秀信息工作者每年从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中产生,由优胜单位、先进单位负责推荐一至二人。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根据推荐意见经考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批准。

六、考核方式

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实施。

每年考核时间为上年的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

每月月初通报上月采用信息得分及当年累计得分,通报情况报市级领导的同时,发各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执行,原有的《沧州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沧政办字〔2010〕21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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