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冀政〔2010〕103号 |
颁布日期:2010-09-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0〕10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丰富群众夜生活、增强夜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繁荣城市夜经济,推动城市发展上水平、出品位、生财富,切实发挥政府引导、政策推动、市场配置和企业主体作用,现就加快发展城市夜经济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一)夜经济是城市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从当日20点至次日凌晨2点所发生的服务业方面的经济活动,涵盖吃、喝、住、游、购、娱、体、美、学、医等诸多方面。夜经济是伴随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出现的经济现象,是城市经济开放度和活跃度的晴雨表,是居民幸福指数的风向标,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是促进城市消费和扩大就业的增长点,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力抓手。要站在关注民生、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实力的高度,扎实推进和加快夜经济发展步伐。
(二)我省发展城市夜经济,要坚持“点、线、面”递次推进,以石家庄市为重点,逐步向秦皇岛、邯郸、唐山、保定、承德市及各设区市城市区发展;坚持规划引领,把夜经济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坚持项目带动,培育夜经济发展载体;坚持综合配套,完善夜经济保障体系;坚持协调联动,建立夜经济工作促进机制;坚持定期督查考核,保障发展夜经济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三)将夜经济发展目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体系进行综合考核。从2010年起到2014年底,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每年多增3至5个百分点,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达到15万亿元,夜经济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20%以上。省会石家庄市搭建包括购物、餐饮、文化、休闲等高品位、高标准、上规模的专业或综合类大型夜经济载体6至8个,其他设区市每个市搭建4至6个。初步形成规划合理、设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经济发展格局,努力实现城市夜经济的规模化、常态化、大众化。
二、完善设施配套
(一)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划定发展夜经济的重点区域和主要街区。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把发展夜经济的重点区域、重点街区、重点项目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布局,精心组织实施。
(二)城市区黄金地段集中用于发展夜经济服务业,加快规划和建设一批特色餐饮、品牌购物、民俗文化、休闲旅游、酒吧歌舞、娱乐健身等特色街区,活跃夜经济的商业、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审批速度,优先给予用地安排。
(三)延长连接主要餐饮、休闲、购物、文化、娱乐街区以及主要旅游景点的城市公交线路和运营时间(商场超市闭店后1小时)。在公共交通不能完全覆盖的区段和时段,鼓励参与夜经济企业利用自备车辆为员工和消费者提供无偿服务。
(四)在夜经济集中发展区域、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点附近合理规划和增设公用停车场,将夜间消费集中区域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地块划为临时停车场地并免收停车费。机动车、自行车停放管理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取缔停收和规范管理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94号)执行,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夜间消费集中区域的经营性停车场,将白天收费时段延长至24时。
(五)加强对重点商圈、休闲旅游街区和大型文化娱乐场所等夜消费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增设警务值勤点,配强巡警警力,强化消防安全,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重点区域的治安秩序。
(六)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厕、垃圾收集站、果品箱等环卫设施和给排水设施,加强夜经济特色街区的城市移动公厕建设。吸纳下岗工人再就业,组织专门的城市环卫队伍,增强夜经济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的环卫管理。
(七)对城市重点区域内的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和夜经济重点区域、特色街区进行集中亮化美化,增设照明设施,提高照明亮度。重点商圈、特色街区的亮化工程和企业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重点项目并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强政策扶持
(一)省财政自2011年起三年内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亿元,对夜经济特色街区经考核验收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贴。夜经济特色街区评定标准和具体补贴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各设区市政府设立夜经济发展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完善夜经济特色街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夜经济经营企业因延长营业时间增加的水、电、人工等成本费用,按照营业面积给予补助;各地对于公交、环卫、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因延长运营时间产生的亏损给予相应的补贴;以政府名义主办的夜消费主题活动,由同级政府承担活动的广告宣传费用。
(三)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经设区市政府认定的夜经济特色街区内娱乐业纳税人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夜经济服务业企业如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经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商贸、餐饮、体育、文化、旅游等城市夜经济服务业项目,降低土地出让金、临时占用道路收费标准,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餐饮、商场、超市、体育健身、演艺单位(公用剧场、演艺公司、酒吧、夜总会以及KTV等)等参与夜经济的企业,银行刷卡综合费率统一执行最低限。由地方政府牵头,银行出资,在城市主商圈和夜经济特色街区,增设自动柜员机和刷卡机具,并开展夜间刷卡消费有奖促销活动。
(六)在《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102号)所列企业范围基础上,再将参与夜经济、2010年7月底在册且能单独计收电费、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纳入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具体企业名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确定。
四、优化营商环境
(一)依法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缩短审批时限,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开办从事夜经济经营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将注册资金降低为零。连锁企业(特殊规定除外)设立连锁经营门店,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资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证照管理部门办理。
(二)鼓励企业为促进夜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展演、促销活动。进一步放宽对夜间经营企业灯饰、广告设置的限制,简化企业灯饰、广告审批手续。
(三)对涉及发展夜经济的政府收费项目进行统一清理,凡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均按非法收费予以清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夜经济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取消不必要的检查和验收。
(四)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对夜经济特色活动宣传和夜间消费资讯服务,向消费者广泛推介特色街区、特色企业、特色服务、特色产品、特色活动、演艺精品和旅游线路。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成立河北省发展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发展夜经济的第一责任人,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夜经济工作推进机制,落实人员和办公经费,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和扶持政策,着力解决夜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发展夜经济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文化部门负责推进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夜间文化娱乐活动。旅游部门负责推进夜间旅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服务业规划中突出发展夜经济内容并加大扶持力度。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城市产业布局的规划和调整。体育部门负责推进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重大体育赛事和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财政部门负责从资金保障上对夜经济发展给予支持。税务部门负责对发展夜经济的市场主体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夜经济发展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城管部门负责夜景照明、城市亮化美化和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夜间公共交通配套和交通疏导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特色街区、夜市的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维护夜市市场秩序,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夜间治安管理工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健康时尚的夜生活方式。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九月二日
河北省发展夜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杨崇勇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孟祥伟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志欣省商务厅厅长
成员:王梅英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景武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吉科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张士良省公安厅副厅长
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
李贤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宋晓瑛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李建华省文化厅副厅长
李基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晓华省地税局副局长
金洪钧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景祥省统计局副局长
董得良省体育局副局长
赵学锋省旅游局副局长
樊长坤省金融办副主任
毛宇山省物价局副局长
范振华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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