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琼府〔2009〕53号 |
颁布日期:2009-06-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
琼府〔2009〕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用工需求下降,返乡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有所增加。同时,城镇新增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规模继续扩大,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明显增多,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密结合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计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项目开工建设时,同步启动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尽可能吸纳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鼓励农林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等工程建设实行以工代赈。
(二)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在关注大项目建设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切实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积极引进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和企业,加快发展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支持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拓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空间。
(三)鼓励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认真落实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岗和转岗培训补贴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岗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尽可能不裁员或少裁员。
(四)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开发区、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二、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五)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类收费。
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残疾人、随军家属、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条件成熟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限制,但贷款超出5万元的部分,其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负担。对以上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七)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
将下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提供特殊扶持政策:“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
1.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二是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标准确定缴费数额,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0%。
2.公益性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3.资金奖励。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4.政策优惠期限。对2009年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就业服务
(八)重点做好大学生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编制招录大学生。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公益性岗位等途径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失地农民家庭至少有一个适龄劳动力实现就业。2009年,全省要开发公益性岗位5000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对上述三类人员的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九)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的基础作用。依法设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和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可在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管员。
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指导服务组织,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
(十)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对免费介绍劳动者成功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推荐1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补贴300元;推荐1名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成功就业,补贴200元;推荐其他人员成功就业,补贴100元。
四、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失业监测和调控
(十一)明确企业裁员保护对象。要严格控制企业裁员范围,凡企业职工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条件之一的,不得列入企业裁员范围。
(十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受过市(县)级以上机关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困难的职工、企业双职工,优先留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进行必要调控。
(十三)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十四)建立健全就业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对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和行业,各市县、各部门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实施失业预防和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各市、县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变化,指定专人负责监测和反馈工作。加强对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用工变化的监测,加强农民工返乡回流的定期监测,健全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加强招聘管理。杜绝虚假招聘、只招不聘的现象,严格招聘会的审核程序,加强招聘会安全管理,健全招聘会考核制度。
五、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十六)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各市县、各部门要制订2009-2010年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重点对困难企业职工、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扩大补贴项目,提高补贴标准,补贴项目和标准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互动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
(十八)建设培训示范基地,加强培训资金监管。整合培训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的培训机构,选取一批“培训示范基地”,在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时优先考虑。加大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层层把关的培训资金审批体系,确保培训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高效。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十九)健全目标责任制度。要根据全省目标任务,确定本地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率等五项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重要指标。建立就业工作季度通报制度,按季度向各市、县通报各项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统筹协调本地就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就业宣传,营造利于推动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二十二)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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