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2〕192号 |
颁布日期:2012-11-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9日
遵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1〕28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8号),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和我市实际,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特别是2006年以来,紧紧围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不断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加强了组织领导和经费投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显著进展。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减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艾滋病防治机构和队伍不断健全,实现了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实现了全覆盖,全市设立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9个和延伸服药点1个,累计入组人数与在治人数稳步上升,基本实现了《遵义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尚有很多感染者和病人未被发现,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防治工作面临一些新的挑战:性传播持续上升,成为主要传播途径;传播方式更加隐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有所上升,配偶间传播增加;需要治疗的病人不断增加,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防控工作难度大,感染人群多样化。防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难点问题交织并存,疫情流行形势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疫情严重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100%。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市内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本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疫情严重地区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100%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累计报告数在100人及以上的县(市、区),其县级人民医院每年应完成20000人次抗体检测任务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累计报告数在50人及以上的乡(镇),其卫生院每年应完成5000人次抗体检测任务并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坚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紧密结合,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完善防治机构、人员网络和长效工作机制,巩固防治工作基础。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提高各类人群艾滋病防治知晓率。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和预防母婴传播知识。公安、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监狱等被监管人员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类干警岗位培训内容。农业、科技、文化和卫生部门要结合“三下乡”、“四帮四促”活动,进一步加大农村地区和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交通运输、旅游部门要在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和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口集中场所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扶贫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作为劳动力就业和技能培训、建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的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团体,要在各自工作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知识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机率。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贩毒吸毒,以及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检、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暗娼、男男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各地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有关场所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普及率。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依托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服药点,最大限度收治吸毒人员。在美沙酮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切实降低艾滋病传播的风险。
(三)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切实落实“逢孕必检”措施,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服务,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实施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四)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依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加强血液管理,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覆盖全市。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艾滋病、丙肝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防控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要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管理,实行严格的献浆人员身份识别制度,严禁超采、频采和跨区采集血浆,把传播艾滋病风险降至最低程度。卫生、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五)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发展改革、卫生、质检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检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实验室要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的检测能力。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卫生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娱乐场所等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干预和治疗服务。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出国劳务、留学人员的监测检测工作。
(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各地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将抗病毒治疗工作从疾控机构转交由医疗机构负责,尽快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在病人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配送和储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各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有关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七)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不懈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并与公共卫生服务有关项目做好衔接,切实减轻艾滋病病人的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各地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其隐私。农业、扶贫、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或创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财政、教育、民政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加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并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
(八)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度流行地区要以重点人群检测为主,关注疫情变化,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以及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咨询和梅毒检测,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低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以大众宣传、高危人群干预措施为主,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市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或单位,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符合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各县(市、区)尤其是疫情严重的县(市、区)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根据疫情情况和实际需要,在疾控机构和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设立单列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科室,配备足够的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艾滋病防治机构不健全和防治队伍建设薄弱的瓶颈问题。要落实深化医改的要求,建立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逐步设立快速检测点,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加强艾滋病实名检测,及时随访跟踪和干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和自愿咨询检测室。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开展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统筹防治资源,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增加必需的防治设备。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应当确保防治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五)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防治经验,不断总结我市防治工作有效做法,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督导与评估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5年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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