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中府办〔2010〕51号 |
颁布日期:2010-09-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操作意见
中府办〔2010〕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特制定本操作意见。
一、转型升级的鼓励对象
鼓励我市仅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工厂),在原加工地不停产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下称“转型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
(一)工商管理部门。
1、在来料加工企业注销之前,允许投资方先设立一家筹办性质的转型企业,转型企业可沿用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原字号名称中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除外),在一段时间内允许同一处所有两家企业并存。
2、“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放宽出资时间限制,允许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须在两年内缴足;放宽首期出资限制,允许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放宽出资方式限制,货币和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
3、“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确认转型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为“此执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供转型企业办理有关审批许可手续等。待转型企业取得有关审批许可后,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4、“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企业法人的,转型登记前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为1年,转型登记后的企业核发有效期1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转型登记后的企业在1年期内办理好有关手续,包括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变更、原“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等。转型企业在1年期限内未能完成各相关审批许可文件变更、原“三来一补”企业注销等,经书面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可延长其营业执照有效期限1年。“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为三资企业或民营企业,一律按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执行。
5、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可直接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承接xx加工装配业务”。
6、“三来一补”企业转型登记时,没有扩建、改建或重新装修的,允许其沿用原已取得的消防、环保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审批文件。
(二)国税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按以下六种方式处理:
1、整体转让产权。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时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
2、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的处置。来料加工企业单独处置其2009年1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生产设备,可根据《关于部分货物使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均开具普通发票。
3、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若从事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出口业务,可按照行政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除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从事出口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税发〔2007〕123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5、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在国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
6、转型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地税部门。
原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港澳台资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到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中山海关。
1、来料加工企业原进口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已满的,可以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原企业可申请将其退运出境、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结转到转型企业使用或放弃交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选择未满海关监管期限的不作价设备作为减免税设备结转到转型企业使用的,需根据原企业的性质,具体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非独立法人资格两种情况处理:
(1)原来料加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①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关税补征增值税后,予以办理相关设备结转手续;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非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现行规定补征关税和增值税后,予以办理结转手续。
②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于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具体结转手续可参照海关总署2009年第62号公告办理;若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非鼓励类产业条目的,按现行规定补征关税后,予以办理结转手续。
(2)原来料加工企业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
①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不作价设备,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应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中山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海关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③作为出资的不作价设备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的申报金额不得高于原进口时的申报价格,并计入外商投资法人企业的投资总额,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④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或者以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于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法人企业,转型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品条目的,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免征关税的结转手续(原进口时已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结转时不再征收)。
3、转型企业可在备案合同选择料件结转、料件内销、料件退运或放弃,企业可按规定办理结转确保原地不停产转型。
4、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中的过渡期内,可以转型企业签订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原来还没有核销的来料加工合同原则上在3个月内执行并核销完毕,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再延期3个月。
5、转型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后,旧企业编码一般只保留3个月,企业应在有效期内注销旧编码,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海关提出旧企业编码延期申请。转型企业可申请保留原企业的管理类别;对于在海关查处期间的涉案企业,暂不受理企业转型申请。
(五)外汇管理部门。
1、转型企业应在工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山市中心支局提交所需材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型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自由兑换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新投入的注册资本,应按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验资询证并提交相关资料。
3、转型企业以不作价设备转型投资的,出资实物权属应明确,价值鉴定应真实合法,其海关转厂报关单或海关解除监管报告与联网核查系统中的电子底账相符,且相关报关单未凭以付汇。外汇管理局根据其合法《资产价值评估报告》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
4、转型企业以实物出资的,验资时所提供的进口报关单须加盖海关验讫章,且贸易方式须为《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17号)列明的“可以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或“有条件对外售(付)汇的贸易方式”之一。
(六)财政部门。
符合条件的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属镇区财政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办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外经贸部门。
鼓励转型企业采用各种贸易方式,经镇区外经办提交,市外经贸局核准,允许来料加工企业转为三资企业后从事来料加工业务。
(八)消防部门。
对已取得消防审批手续并办理工商设立登记的企业,企业转型时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及经营规模不变,其原有消防审批文件继续有效,企业可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若企业有改建、扩建或重新内部装修的,应先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后,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
(九)环保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前环评、验收手续齐全且转型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变动的,可按“变更法人、企业名称”形式的建设项目登记表进行审批,不需要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不需要重新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登记表审批后依照有关规定申办排污许可证相应手续。
(十)检验检疫部门。
1、开辟“绿色通道”。来料加工转独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业务从受理到出证,由原来20个工作日提前到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资企业办理设备提前解除监管鉴定业务从受理到出证,由原来10个工作日提前到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口鞋类生产企业在企业检测报告中详细注明了消费国标准要求的,其转型前的产品检测报告予以认可。
2、收费减免。
(1)在出口业务方面,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为进料加工方式的外资企业,享受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按70%计收的优惠政策。
(2)农副产品、食品的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升级,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继续享受国家检验检疫收费优惠政策待遇。
(3)纺织品服装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升级,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期限内,享受减收30%检验费的优惠政策。
(4)转型期间,原企业的相关检测报告有效期在转型企业继续有效;对获得型式试验检测合格的小家电、灯饰等产品,转型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相关产品继续享受品质检验费70%收费政策。
(5)原来实施“一单制”等报检便利措施的企业转型后,进行相关资料备案可继续享受相关便利措施。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过程前后发生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1、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土地证为村集体名下,企业与村集体已签订购买(或租用)土地协议,而且房产为企业出资建设,已办理房产证到村集体名下或尚未办理房产证的,可在完善房产证手续之后按交易方式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转型企业名下,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2、如土地证为原来料加工企业名下,加工企业转型后,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或地税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征税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免征契税证明),可在完善房产证手续之后按更名方式将土地证变更到转型企业名下;原土地证为划拨性质的,需同时办理补出让手续。
3、如原来料加工企业的土地既没有土地证也没有房产证的,符合“三旧”条件且拟进行“三旧”改造的,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办理。不符合改造条件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来料加工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之后,在劳动者岗位、薪酬等福利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其企业员工的工作年资、社保关系不受影响。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中山市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升级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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