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肇府办〔2013〕29号 |
颁布日期:2013-07-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肇庆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我市艾滋病的蔓延趋势,做好“十二五”时期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2〕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近年来,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趋势已经得到了初步的遏制。但是,当前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社会歧视广泛存在,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受艾滋病影响的人群增多,传播途径更为隐蔽;我市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有待加强。同时,艾滋病并非单纯的疾病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但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新老问题与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防治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4000名左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地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社区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0%以上,梅毒检测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感染梅毒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接受规范诊疗比例达到90%以上;感染乙肝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接受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比例达到9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能随访到的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能随访到的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的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和自觉检测、主动治疗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道、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
3.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异地务工人员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机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禁毒、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禁毒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加强相关师资队伍建设,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和“妇女‘面对面’”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突出重点,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质监、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歌舞厅、影剧院、音乐茶座、迪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及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戒毒治疗机构的候诊室均需放置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放设施。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高危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2.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减低艾滋病、丙肝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禁毒、司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
3.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降低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应依据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保证采供血服务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全程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职业防护。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早期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提高治疗质量。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的关于健康教育、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等的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健康教育和疫情报告、孕产妇乙型肝炎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孕产妇梅毒血清学试验和HIV抗体检测,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相应补助。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
(六)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管理,落实关怀措施。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救治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面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其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实施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流行强度实施分类指导。报告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占常住人口比例超过0.1%,或报告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超过500人,或辖区内某类高危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超过5%即为高流行地区。报告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占常住人口的比例达到0.03%-0.1%,或报告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达到100-500人,或辖区内某类高危行为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达到1%-5%即为中度流行地区。
高流行地区要全面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重点加强病人的治疗、管理、关怀救助和预防二代传播,减少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尽快遏制疫情上升的势头。高流行的县(市、区)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县级医疗机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门诊的常规检查,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高危行为人群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积极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病人数量和分布,按照方便患者、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治疗服务网点,提供治疗服务。中度流行地区要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中度流行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扩大艾滋病检测范围,县级医疗机构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对重点科室就诊者和住院病人主动提供必要的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适时推广抗艾滋病病毒治疗作为预防的策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规范的治疗服务。低流行地区要重点加强监测和宣传教育,保持疫情的低流行态势。
要充分发挥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作用,研究艾滋病综合防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总结我市不同地区、不同传播模式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各有关部门要整合防治资源,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负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高流行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地艾滋病疫情的严峻性,落实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督导检查;中度流行地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当地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将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督导检查;低流行地区政府要克服麻痹思想,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工作督导检查内容。各地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
各地尤其是高流行地区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艾滋病防治的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督导检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同时要密切配合,共同落实防治责任。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推进基层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市和高流行地区的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科室,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中度及以下流行地区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乙肝和丙肝检测能力。
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执业医师考试内容,强化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开展公安、司法、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配套措施,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和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政府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对艾滋病的综合防治相关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支持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合作交流。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提高艾滋病监测、预警、干预的能力。加强艾滋病预防控制战略策略研究,制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措施,探索流动人群的防治模式。加强与相关机构和兄弟省市的交流,扩大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领域的交流合作,引进各种艾滋病防治项目,借鉴与吸收国际国内的先进防治经验,不断提高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加强督导与评估,指导基层开展防治工作。各地要建立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制度,按照本行动计划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年度评估总结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报告。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5年底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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