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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肇府办函〔2015〕39号
颁布日期:2015-04-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肇府办函〔201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1日

肇庆市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通过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确定我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明确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空间,落实用地管制,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为扎实推进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森林之都,美丽肇庆”,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根据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部署,为确保我市林业生态红线划定顺利完成,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府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策部署,通过划定生态红线,统筹森林、林地等方面规划,构建生态基础稳固、生态内涵丰富、生态容量逐步提升的林业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林业在维护生态平衡、维持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承载力的决定性作用,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安全保障。

二、划定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将县域范围内具体珍稀濒危性、特有性、代表性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显著和生态脆弱区或敏感区,对人们生产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湿地划入重点保护红线范围。

(二)保护为本原则。持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方针,科学把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树立生态理念,夯实生态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和谐。

(三)实事求是原则。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基于各类森林、湿地资源的空间分布现状,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条件的实际情况,与受保护对象、经济水平和监管能力相适应,确保划定的林业生态红线能得到有效管控。

(四)广泛参与原则。广泛听取基层政府、部门以及专家和社会公众对生态红线保护目标、划定方案和实施措施等的意见和建议,使林业生态红线具有科学性和广泛的社会认同。

三、划定范围

划定范围为县级行政辖区内的森林、林地、湿地、物种红线,包括县域范围内省市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农垦部门等范围内的森林、林地、湿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林业发展的土地。

四、控制目标

本次生态红线管控期为2015—2020年,我市到2020年具体控制目标是:

(一)森林红线。全市森林保有量不低于1056444.8公顷(含非林地中的森林)。森林覆盖率不低于70.5%,森林蓄积量达到6259.27万立方米。维护全市范围国土生态安全。

(二)林地红线。全市林地保有量不低于1071037.4公顷。确保林地利用有度、管控有效。

(三)湿地红线。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71061.2公顷。保持现有湿地面积不减少,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全省淡水资源安全。

(四)物种红线。全市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9%。各类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开发,严格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全市物种安全。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林业生态红线目标分解详见下表:

五、保护区域

按照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将全市林地、湿地划分为I、Ⅱ、Ⅲ、Ⅳ级共4个保护区域等级:

(一)I级保护区域。I级保护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

(二)Ⅱ级保护区域。Ⅱ级保护区域包括除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重要河流(西江、贺江、绥江)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九龙湖水库等)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25度以上区域的林地;天然湿地。

(三)Ⅲ级保护区域。Ⅲ级保护区域包括除I、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I、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国有林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基地范围内的林地;人工湿地。

(四)Ⅳ级保护区域。Ⅳ级保护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Ⅱ、Ⅲ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各类林地、湿地。

六、管控措施

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后,必须认真执行,严格管理。各等级保护区域管控措施如下:

(一)I级保护区域。实行全面封禁管护,禁止各种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禁止改变用途。对计划建设的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省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需穿越I级保护区域的,要在通过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址唯一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权威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并制定将环保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的相关技术措施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Ⅱ级保护区域。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通过补植套种和低效林改造,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商品性采伐,区域内的商品林地要逐步退出,并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除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用途。湿地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的,须按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同等面积的湿地。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Ⅲ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有林地,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生态公益林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鼓励人工恢复、增加湿地面积。

(四)Ⅳ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林地、湿地非法转用和逆转,控制采石取土等项目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潜力。

七、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为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责任主体。由于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技术要求较高,为确保我市按时保质顺利完成,建议聘请具有甲级林业设计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完成,各地配合做好外业因子调查等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前期准备阶段。时间为2014年8月至12月底,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技术标准,收集有关资料,开展调查研究。

(二)划定阶段。时间为2015年6月底前,以县为单位,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图库、湿地规划等有关成果资料为基础,结合外业调查,重点开展林地、湿地保护区域等级划分并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经征询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后,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形成县级林业生态红线基础数据。

(三)建库阶段。时间为2015年7—8月,以地级市为单位,汇总形成市级生态红线数据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送省林业厅。

八、划定成果

(一)建立全市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通过建立林业生态红线地理空间数据库,确定全市、县(市、区)林业生态红线的数量,落实林地、湿地等地类的保护等级、界线范围、空间位置等各项因子,实现“以库管线”。

(二)形成全市林业生态红线一张图。通过调查核实,将林业生态红线中的林地、湿地等落实到山头地块,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技术手段,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林业生态红线的现势性、时效性和精准性,实现“以图管线”。

九、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要参照省、市的做法,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加快推进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二)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省林科院产业分院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充分调动乡镇一级行政区域的力量,保证按时完成外业调查,确保林业生态红线按等级划分落实到每个山头地块。

(三)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和征求群众意见,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林业生态红线工作划定和谐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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