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汕府办[2009]42号 |
颁布日期:2009-05-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汕府办[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以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一、目的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为进一步细化《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管理,明确职责,完善机制,提高效率,减少损害,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特制定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台法。
(二)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参照县(市、区)、市主要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按客观需要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科学调度、整合公共资源,充分提高指挥、决策及具体处置工作的科学性。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现场指挥部对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完成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指挥、决策及其他领导职责,现场各单位及其他场外相关单位必须服从统一指挥调度,密切配合。
(四)各尽其职,各尽其能。按照事发地县(市、区)领导、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和相关职能规定,参与处置工作的各单位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快速、高效、稳妥完成处置工作。
四、责任单位
市职能部门为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为综合协调单位。
五、响应时限
(一)第一响应时限。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市主要责任单位响应时限。市主要责任单位对事发现场在市区范围或周边乡镇(街道)的,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在海丰县、红海湾开发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1小时之内:在陆河县、陆丰市、华侨管理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2小时之内。
(三)市相关责任单位响应时限。作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配合单位,负有明确的相关责任。事发现场在市区范围或周边乡镇(街道)的,市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在接报后40分钟内到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在海丰县、红海湾开发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1小时之内;在陆河县、陆丰市、华侨管理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2小时之内。
六、现场处置流程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县(市、区)主要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必须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向县(市、区)应急办报告,县(市、区)应急办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与现场指挥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跟踪事态发展,随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三)市分管领导必须在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相应工作组。
(四)如事态进一步扩大,由县(市、区)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决定扩大应急响应。
(五)完成对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要做好现场的善后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