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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汕府办〔2012〕114号
颁布日期:2012-07-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汕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汕府办〔2012〕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医改“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为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以维护和增进全体人民健康为宗旨,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市人社局负责)

2、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2)对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中央补助30元,省财政补助156元,其余部分按中心城区市财政补助32.4元,区财政21.6元;非中心城区市财政补助21.6元,县区财政32.4元分担)。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300元左右。(市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16万元、1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全面建立并完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社局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4)开展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协议管理和医保评价体系。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年内要出台结算制度和规定。(市人社局负责)

(5)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6)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市人社局、卫生局、公安局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7)加大救助资金投入。救助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体,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城镇(乡)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市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8)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引入市场机制试点,在逐步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商业健康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对参保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建立完善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服务能力和效率。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汕头保监局负责)

(9)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水平

(10)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等复合功能的医保信息系统,积极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发放,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持社会保障卡人数达到30万人。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贯彻落实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办法,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无障碍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市人社局负责)

(11)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等待遇,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9个月待遇的,应启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调整筹资水平、结算办法等措施控制基金风险,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市人社局负责)

(12)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进一步巩固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人社局负责)

(13)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认真学习“湛江模式”,完善我市商业保险机制。(市人社局、汕头保监局负责)

7、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1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汕头保监局、市财政局、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5)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16)稳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落实药款支付。(市卫生局、物价局、经信局、药监局负责)

(17)严格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市、区县不得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市卫生局、发改局、人社局负责)

(18)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市药监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

(19)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级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推行一般诊疗费,落实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0)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市编办、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21)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强化分类指导,对综合效益突出的卫生院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倾斜。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2)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权剥离和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23)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

(24)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省统一研发软件,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改局、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局、住建局、监察局负责)

(25)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安排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要求组织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继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岗培训,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市卫生局、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负责)

(26)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医务人员到基层服务。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城市对口支援基层制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市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人民医院,区县人民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工作,并设立一套指标体系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城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卫生机构累计一年以上的政策。加大招聘医学院校毕业生和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力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医学类大学毕业生实行生活补贴,进一步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匮乏的问题。提高基层医生待遇,以较高工资水平吸引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27)继续完善各级中医药服务网点,打造涵盖预防、治疗、康复、保健、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加强县级中医院建设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推广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做法。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设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12项以上,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中医适宜技术5项以上。(市卫生局、药监局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28)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29)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0)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市卫生局、人社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统筹推进试点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

(3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32)贯彻执行省的有关规定。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市物价局、人社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市人社局、卫生局负责)

(3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市财政局、发改局、卫生局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国资委负责)

(3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市卫生局、人社局、编办负责)

(3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增加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37)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38)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并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市卫生局、发改局、物价局、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39)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实现检查结果互认。(市卫生局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40)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降低县外转出率。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接收经济欠发达地区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市卫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编办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4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23万人、7万人。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继续加强农村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卫生局、财政局、发改局、药监局负责)

(43)继续推进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积极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及技术。(市卫生局负责)

(44)大力发展全民低成本健康工程。去年市委、市政府把引进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全民低成本健康工程”纳入十大民生工程。今年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使这一民生工程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把全民低成本健康工程推向深入。(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45)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6)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市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47)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市卫生局、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药监局负责)

(48)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49)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社会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市药监局、经信局负责)

(50)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厉查处制售假药等违法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市药监局、经信局、工商局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5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局、人社局、物价局负责)

(5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市卫生局、人社局、药监局、监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2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将继续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牵头部门对牵头事项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7月30日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下达,并报市医改办备案。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年度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区县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

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半年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地方进行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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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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