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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汕府办〔2013〕115号
颁布日期:2013-09-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汕头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消防局)联系。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9日

汕头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汕府〔2012〕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各区县、管委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文广新局、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2月底前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管委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实施年度考核。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省政府消防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七条考核程序:

(一)考核准备。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实际,于每年1月10日前制定并公布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

(二)各地自评。考核对象总结上一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自评情况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考核实施。每年2月底前,由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方案、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分。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管委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管委,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区县或管委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或管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区县或管委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故意干扰、阻碍考核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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