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0-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
汕府〔2014〕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
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
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区划。
一、基本定义
(一)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汕头市辖区内划定的禁燃区之外的区域,使用的燃料种类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高污染燃料定义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或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或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二、禁燃区范围
(一)禁燃区范围
1.金平区除鮀莲街道、月浦街道以外的范围(不含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覆盖范围);龙湖区的范围;濠江区濠江以北的范围(不含华能汕头电厂覆盖范围);澄海区的凤翔街道、澄华街道、广益街道范围;潮阳区的文光街道、城南街道、棉北街道范围;潮南区的峡山街道范围;南澳县(不含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覆盖范围)。
2.汕头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区域)和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见附件)。
三、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限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2.禁燃区内现有合法(指各种行政许可手续完备)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2018年1月1日起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3.禁燃区内现有合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期限前,应按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燃用燃料,不得擅自改用其他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应按要求积极进行污染治理、工艺改造和清洁能源改造,确保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市民家用的燃料推荐使用清洁能源,取代蜂窝煤、树木、秸杆、锯末、稻壳及蔗渣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城市公共交通推荐使用LPG、LNG。
四、管理职责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按规定期限淘汰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发改和经信部门负责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区划的执行,并与质监部门共同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五、本区划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相关附件:f103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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