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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清府办函〔2015〕69号
颁布日期:2015-05-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

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176号)、《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行政系统内部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5〕4号)等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2014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评,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考评对象:

分两类进行考评。

第一类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类考评对象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

二、考评方式、内容:

全市依法行政考评由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两部分组成,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按本方案实施,社会评议由市政府委托国家统计局清远调查队另行组织实施。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得分占70%,社会评议得分占30%。

在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中,对第一类考评对象(共8个县级政府)的具体考评项目为附表1的全部项目,以及附表3中的加、扣分项目;对第一类考评对象,实行全程全面考评,即:考评对象应按附表1、附表3的全部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书面报告按规范要求在期限内上报,然后由市考评组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评,同时进行社会评议。

在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中,对第二类考评对象的具体考评项目为附表2的全部项目,以及附表3中的加、扣分项目;对第二类考评对象,实行前期全面自查自评(即所有的市政府部门,均应按附表2、附表3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应将自查自评书面报告按规范要求在期限内上报),然后由市考评组进行书面审查,由市考评组根据书面审查情况抽查不少于8个单位进行实地考评,同时对被抽查的单位进行社会评议。

第一类考评对象,及第二类考评对象中被抽查到的单位,根据考评得分按类别确定考评等次。第二类考评对象中,后期未被抽查到的单位不参与等级评定。

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时段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别事项有专门时段规定的,按其规定起止时间计算(例如,按照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的考评时间段为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0日)。

三、考评步骤和考评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评。从收到本考评方案之日起,各县级政府,及所有的市政府部门,均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应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书面报告加盖公章报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1.第一类考评对象须对照附表1、第二类考评对象须对照附表2中的全部问题清单,逐项书面说明自查情况,未存在问题的,须书面说明对应指标的具体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的,须书面说明问题的具体表现;

2.须对照上述问题清单,书面说明自评未得分情况及理由:主要是对自评未得分情况进行概括,说明总未得分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各分项未得分情况及其原因;

3.如有附表3所列的加、扣分情形的,需在自查自评书面报告正文中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应的加、扣分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第一类考评对象还须按要求填写附表1、附表3的全部项目,第二类考评对象还须按要求填写附表2、附表3的全部项目,作为自查自评书面报告的附件,一起加盖公章于上述期限内报送上述单位。

上述材料应通过“清远市党政协同办公系统”(OA)报送。

(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评。邀请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派员,并从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组开展考评工作。今年6月25日前,考评组对考评对象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对考评对象按上述要求进行实地考评。

考评组具体人员组成及其所承担的具体考评任务、行程安排等具体事项,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通知。

(三)综合评审。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得分、社会评议得分以及加分扣分情况计算出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按照省政府令第185号确定考评结果等次并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四)考评结果复核。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五)考评结果通报。考评结果等次确定后,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单位予以批评。考评结果上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抄送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清远日报公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级政府,及所有的市政府部门,应实事求是、客观如实地评价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状况,并须准备好满足市考评操作要求的考评材料,以供市考评检查之用。其所准备和提供的考评材料应真实、客观、全面、准确。对自查自评不实事求是,自评得分与市考评组考评评分以及社会评议得分差距过大的,视为未认真配合开展考评工作,在扣分项目中扣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提供不实材料、虚假材料的,相关考评内容按零分处理,通报有关弄虚作假情况,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县级政府,及所有的市政府部门,要通过考评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逐项进行整改,并须将整改落实情况于今年7月31日前,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凡存在上述问题清单所列问题的,均应逐项书面说明对应指标的具体整改落实情况;该整改报送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该单位的市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依据之一。

(三)按照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收集监管数据,加大对被考评单位日常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考核内容。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的有关监管数据,提供给市考评组在实地考评工作中运用。

(四)各地、各部门在考评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址设在市法制局,即市机关办公楼2号楼212室)联系,联系人:房梓华,办公电话:3367255,手机:13927604011。

附表:1.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行政系统内部考核评分表一(适用于考评各县级人民政府)

2.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行政系统内部考核评分表二(适用于考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

3.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加分扣分项目评分表(适用于所有被考评单位)

附件1

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行政系统内部考核评分表一

(适用于考评各县级人民政府)

被考评对象:自评时间:2015年月日

指标

序号

问题清单

分值

应考指引

自查未得

未得分原因

一、

(15分)

1

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4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实地考评时,县级政府应提供县级政府(政府办公室)2014年的所有发文目录、政府公报等,并提供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待市考评组从目录中随机抽选5-10份规范性文件后,再提供相应资料档案。

县级政府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的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目录和文本,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档案,被抽查对象也应提供备查。

2

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超越制定机关职权范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创设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3.5

3

政府规范性文件未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

3.5

4

政府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上报备案。

1

5

发生因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3

二、

(10分)

6

重大行政决策事先未向社会公布并听取公众意见(1分);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未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1分)。

2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实地考评时,应按照指标要求提供本年度相关行政决策档案、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听证目录等材料和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由市考评组查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第6、7、9、10项有1件以上决策档案符合要求即可)

7

重大行政决策事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1

8

未制定和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1

9

重大行政决策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不合法、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未向社会公布。

1

10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仍然作出决策。

1

11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未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仍然作出决策。

2

12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2

三、

(20分)

13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界定并向社会公告。

1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抽查对象应向市考评组提供制度文件、委托执法协议、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含执法证号)等相关书面材料、本年度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包括自行执法和委托执法案件)和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待市考评组从案件目录中随机抽选10个以上案件(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后,再提供相应卷宗,由市考评组查看档案材料。被抽查对象还应提供满足左侧各项考评操作要求的考评材料。

14

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1

15

行政执法主体未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1分);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未向社会公开(1分)。

2

1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未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

1

17

违反行政执法委托规则,委托行为不合法、不规范。

1

18

行政执法办案人数与法定要求不符。

1

19

存在未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或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情形。

2

(同上)

20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1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1分);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听证(1分);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分)。

4

(同上)

21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期限等问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

22

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存档。

1

23

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2

四、

(10分)

24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

1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考评时应提供相关制度文件、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卷宗、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细化内容和考评对象须提供的材料,还参照清府法治办〔2015〕2号文的附件2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指引(一)》的各项要求执行。

25

未按规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

26

未按规定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

27

未按粤办函〔2014〕120、273号文要求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1.5

28

未按粤办函〔2013〕440号文要求完成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系统建设。

1.5

29

对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答复及时率和录入依申请公开系统及时率未达100%。

1

30

发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情况。

1

五、

社会矛盾

防范

和化解

(10分)

31

行政复议工作经费未落实(1分);行政复议办案场所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1分)。

2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被抽查对象应提供行政复议经费预算(同时提供同级法院预算相关材料作为参照)、2014年度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本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的案件和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下同)目录、复议应诉统计分析报告以及反映复议决定、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材料,2014年度信访案件目录,复议、信访案件卷宗等材料,并为市考评组实地查看行政复议办案场所提供方便。待市考评组随机抽选5-10个行政复议案件、5-10个信访案件后,再提供相应卷宗。对第31项考评的细化内容和考评对象须提供的材料,还参照清府法治办〔2015〕2号文的附件1中的《关于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第八点的要求执行。

32

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不畅通,存在行政复议案件未依法受理、未按时办结的情形。

2

33

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

1

34

未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未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1

35

未按规定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

1

36

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未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1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未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1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未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1分)。

3

六、

(15分)

37

存在不执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或不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的情形。

3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考评对象应提供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及提供满足左侧各项考评操作要求的考评材料。

38

存在未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形。

3

39

未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

3

40

未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2

41

不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

2

42

不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

2

七、

设(10分)

43

未制订并落实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

2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第43项应提供学法计划正式文件和计划落实的相关证明材料;第44项应提供常务会议相关记录、学法或培训通知、照片等相关资料;第45项应提供相关处理决定(若有);第46项应提供案件结果目录(各类处理结果合并统计纠错率)。对第46项考评的细化内容和考评对象须提供的材料,还参照清府法治办〔2015〕2号文的附件1中的《关于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第九点的要求执行。

44

2014年度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或者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学法活动少于两次。

2

45

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4

46

本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率超过25%。

2

八、

障(10分)

47

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3

抽查对象(地点)为县级政府办公室。第47项应提供政府法制机构“三定方案”、在编人员名册和人员岗位职责;第48项应提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预算相关材料;第49、50、51、52项应分别提供相关正式文件、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组织开展考评的证明材料等。

48

依法行政工作经费未纳入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1

49

未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方案,把依法行政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

1

50

未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1

51

政府常务会议在考评年度内未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2

52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本级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2

总未得分

得分(得分=100分-总未得分)

附件2

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行政系统内部考核评分表二

(适用于考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

被考评对象:自评时间:2015年月日

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政府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

序号

问题清单

分值

应考指引

自查

未得分

未得分原因

一、

(15分)

1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未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3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等。实地考评时,被考评对象应向市考评组提供本单位2014年的所有发文目录、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待市考评组从目录中随机抽选5-10份规范性文件后,再提供相应资料档案。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和档案,被考评对象也应提供备查。

2

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4

3

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超越制定机关职权范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3

4

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未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

5

规范性文件未在本级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

3

二、

(10分)

6

重大行政决策事先未向社会公布并听取公众意见(1分);重大行政决策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未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1分)。

2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等。实地考评时,应按照指标要求提供本年度相关行政决策档案、听证目录等材料和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由市考评组查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第6、7、9、10、13项有1件以上决策档案符合要求即可)

7

重大行政决策事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1

8

未制定和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1

9

重大行政决策未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程序不合法、听证意见采纳情况未向社会公布。

1

10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未进行风险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仍然作出决策。

1

11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未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仍然作出决策。

2

12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1

13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未跟踪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研究。

1

三、

(20分)

14

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

1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机构。考评时应提供制度文件、委托执法协议、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含执法证号)等相关书面材料、本年度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包括自行执法和委托执法案件)和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待市考评组从案件目录中随机抽选10个以上案件(行政处罚、对外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后,再提供相应卷宗,由市考评组查看档案材料。被抽查对象还应提供满足左侧各项考评操作要求的考评材料。

15

未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未得1分);行政执法裁量标准未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未得1分)。

2

1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不完善,未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

1

17

违反行政执法委托规则,委托行为不合法、不规范。

1

18

行政执法办案人数与法定要求不符。

1

19

存在未持有合法执法证件人员或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情形。

2

(同上)

20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未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机会(1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1分);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听证(1分);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1分)。

4

(同上)

21

行政执法决定内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期限等问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4

22

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存档。

2

23

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

2

四、

(10分)

24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

1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等。考评时应提供相关制度文件、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卷宗、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细化内容和考评对象须提供的材料,还参照清府法治办〔2015〕2号文的附件2中的《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指引(二)》的第1、2、3、4、6、7项要求执行。

25

未按规定在2014年3月31日前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

26

未按规定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3

27

未按粤办函〔2014〕120、273号文要求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

2

28

对社会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答复及时率未达100%。

1.5

29

发生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情况。

1.5

五、

社会矛盾防范

和化解(10分)

30

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

2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法制(规)科等。考评时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2014年度行政复议案件(包括本单位作为复议机关的案件和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下同)目录、复议应诉统计分析报告以及反映复议决定、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落实情况的报告材料,2014年度信访案件目录,复议、信访案件卷宗等材料。待市考评组随机抽选5-10个行政复议案件、5-10个信访案件后,再提供相应卷宗。

31

未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未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2

32

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不畅通,存在行政复议案件未依法受理、未按时办结的情形。

2

33

未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1

34

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未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1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未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1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未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1分)。

3

六、

(15分)

35

存在不执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不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执法检查的情形。

3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法制(规)科等。考评时应提供可连接外网的电脑一部,及提供满足左侧各项考评操作要求的考评材料。

36

存在未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形。

3

37

未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3

38

不配合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

3

39

不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工作。

3

七、

设(10分)

40

未制订并落实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

2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人事科、法制(规)科等。第40项应提供学法计划正式文件和落实计划证明材料;第41项应提供部门办公会议相关记录、学法或培训通知、照片等材料;第42项应提供相关处理决定(若有);第43项应提供案件结果目录(各类处理结果合并统计纠错率)。对第43项考评的细化内容和考评对象须提供的材料,还参照清府法治办〔2015〕2号文的附件1中的《关于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第九、十点的要求执行。

41

2014年度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部门办公会议专题学法、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学法活动少于两次。

2

42

本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4

43

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率超过25%。

2

八、

(10分)

44

部门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

2

抽查对象为市政府部门的办公室(秘书科)、法制(规)科等。第44项应提供部门法制机构“三定方案”和在编人员名册;第45项应提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预算相关材料;第46、47、48、49项应分别提供相关正式文件、部门办公会议记录、组织开展考评证明材料等。

45

依法行政工作经费未纳入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1

46

未制定依法行政具体工作方案,把依法行政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本单位相关工作机构。

1

47

未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

2

48

部门办公会议在考评年度内未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2

49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本级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2

总未得分

得分(得分=100分-总未得分)

附件3

清远市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加分扣分项目评分表

(适用于所有被考评单位)

被考评对象:自评时间:2015年月日

类别

序号

项目清单

分值

考核操作指引

自评加分

考评加分

一、加分

1

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不含省直部门,下同)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2

查阅获省部级以上机关评选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表彰通报、相关奖牌、证书等表彰奖励文件资料。(有关表彰、奖励应是在本考评年度内、由被考评单位获得,仅是本考评单位内设机构、下属机构获得的,不属于本项目加分内容)

2

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部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2

查阅相关典型经验介绍推广材料、图片文字、视频等文件资料。

3

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部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2

查阅相关宣传报道资料。(必须是典型经验宣传报道;仅是一般报道的,不属于本项目范围)

4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

2

查阅行政应诉材料;征询人民法院意见。2014年度行政诉讼案件3宗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1宗的,加0.5分,出庭应诉行政案件2宗的,加1分,出庭应诉行政案件3宗的,加2分;2014年度行政诉讼案件少于3宗、全部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加2分。(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相应县级政府的领导、市政府部门的领导。)

5

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重大进展或积极开展其他方面依法行政制度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

查阅相关制度文件等材料。(有关情形应是2014年度建立健全、推行或开展的;2014年度建立其他依法行政创新制度情况,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申报情况汇总后,提请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说明:被考评对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每项分别加分;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类别

序号

项目清单

分值

考核操作指引

自评扣分

考评扣分

二、扣分

1

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扣2分)

2

根据相关情况通报以及媒体报道确定。

2

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扣2分)

2

根据相关情况通报以及媒体报道确定;征询市应急办意见。

3

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扣2分)

2

根据相关情况通报以及媒体报道确定;征询市应急办意见。

4

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扣5分);在民事诉讼中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扣5分或10分)

15

征询人民法院、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意见。为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意识,配合人民法院化解执行难问题,被考评对象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扣5分;被考评对象经人民法院催促仍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扣10分。

5

其他情形:

(1)不配合省、市政府开展考评工作,在考评过程中不积极提供材料或者弄虚作假,或者自查工作不实事求是、自评得分与考评组考评得分以及社会评议得分差距过大的。(扣3分)

(2)其他应予扣分的情形。(扣1分)

4

说明:被考评对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指标项按零分计算,并且在总得分中再扣分;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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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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