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梅市府办函〔2015〕145号 |
颁布日期:2015-09-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办函〔2015〕234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做好上会议题的准备工作
议题牵头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做好会前议题准备工作。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法制审查、政策解读等工作,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意见;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先行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研究同意后方可上会。具体要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必须按照议题涉及的范围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收集汇总和修改完善。
(二)对涉及重大民生的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重要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通过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
(四)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提供政策解读文本,必须经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尚未经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或未完成办文流程的,原则上不列入该次上会议题。
二、高效做好会后文件的呈办流转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加快呈办流转。
(一)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且不需修改的,市政府办公室须在会后第二天呈批印发;需作简单修改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市政府办公室须在收到部门来文后1个工作日内呈批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或补充完善的,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上报,市法制局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审查,市政府办公室在收到市法制局审核稿后即时呈批印发。
(二)对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且不需修改的,相关部门须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或补充完善的,须在会后9个工作日内呈批并转部门印发。
上述文件属主动公开的,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扎实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到位,列出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时间节点清单,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对一些因情况复杂,需要协调而一时不能办结的事项,要及时向交办部门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决定事项专门布置,加强跟踪督办。
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定期进行汇总反馈,并适时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的方式,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全面督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督查事项实行“回头看”,切实增强督查实效,提高政府执行力。对无故逾期不报或因办理质量不高退回重办的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向其主要负责同志下达督办函,或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并责成报告原因及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对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及抓落实效果差的,列入“不抓落实负面名单记录”,抄送本级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终考核、问责、提拔重用的参考依据之一,确保会议决定事项及时有效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相关办理时限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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