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确保一年一度的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的安全,防止出现安全事故,现就加强重阳节期间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重阳节期间,特指每年农历九月初八凌晨6时至九月初十凌晨4时。
二、重阳节期间,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暂停办理各单位组织的集体登白云山活动,暂停办理白云山月票、半年卡、年卡有关业务。建议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儿童和体弱者避免在登山人流高峰的时间段(九月初八、初九晚)上山游览。
三、重阳节期间,除执行应急、救助等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上山。执行任务的车辆需凭广州市重阳节白云山群众登高活动安全工作指挥部发放的准予通行证上山,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规定地点停放。
四、重阳节期间,除摩星岭、山顶广场外,其他山峰以及无登山路径的山坡暂停开放,登山游客应当严格按照指定线路登山游览。在登山游览时,应当遵守秩序,配合管理,避免在拥挤、狭窄地段聚集和表演,避免在道路两旁、进出口地段滞留。严禁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各种寻衅滋事行为,严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或弩、匕首等管制器具登山,禁止携带烟花、爆竹、孔明灯、氢气球、香烛、明火灯笼、打火机、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登山。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得损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景观景物和游览、服务、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攀、折、钉、拴树(竹),不得践踏、采摘花草,不得随地丢弃烟头、焚烧垃圾以及烧烤、焚香、生火、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以及随意抛弃瓜果皮核、纸屑及其他废弃物。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持有合法营业证照的商店、餐饮点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工商、食品药品监管、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有关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请登山游客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如遇突发事件,或发现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行为的,应及时拨打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服务热线020-37222222或110报警电话。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登山游客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景区秩序。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8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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