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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文号:东府〔2015〕117号
颁布日期:2015-12-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东莞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工商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规范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是指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及电子签名,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网上受理、审查、决定的登记方式。

第三条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申请窗口、统一受理审批、统一收发证照、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条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市场主体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工作。

第五条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可使用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以及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由银行及其他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

第六条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中,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即视为其认可该申请材料中的全部内容,并提交了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纸质形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并加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电子签名;个体工商户使用其机构数字证书或者经营者的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使用个人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第八条全程电子化登记申请应当通过登记机关指定网站填报登记申请信息,并加具电子签名后提交。

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经电子签名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经电子签名的受理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条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电子签名的核准文书;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经电子签名的驳回登记文书。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颁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按约定的时间或方式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准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并存储、管理和使用,不另行制作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应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使用管理,以及“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有关规定,将登记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联网查核,实现信息互通、结果互认。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系统的建设、维护,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市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登记机关,完善数据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完备的容灾备份系统,防范计算机病毒及网络攻击。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

(一)申请人不使用指定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

(二)申请人不按指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业务的;

(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审批文件或验资证明,出具单位不能出具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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