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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潮府办〔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来,越南、泰国等周边国家先后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我国北京、山西、山东、湖南、新疆和贵州等省市也连续发生多宗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近日,墨西哥、美国等国家相续发生流感疫情,并且呈蔓延发展态势。疫区在不断扩大,不排除进入我国的可能。各级、各部门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采取有力措施,严密监控防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为加强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积极应对当前动物防疫工作的严峻形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的生猪相当部分从省外购进,生猪跨区域调运频繁,疫病疫源复杂,传播途径广泛,个别地方小型养猪户和散养生猪免疫工作还不到位,随时有发生重大生猪疫情的危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警惕,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本着对党、对社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猪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抓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在我市发生和扩散。

二、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查漏补注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力、物力,对新进栏和漏免疫的畜禽进行检查,补充注射疫苗,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密度达到100%,确保畜禽全部处于有效免疫状态。

三、增加投入,确保应急防控资金到位。

各级要加大投入,保证猪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得到落实,切实解决好消毒灭源、疫情监测、免疫、检疫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经费,确保一旦发现疫情,能够在最小范围内及时彻底扑灭,保证各项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疫情监测,严格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各地农牧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生猪交易市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户猪流感等重大疫情的排查和疫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禁随意处置及出售、收购、运输、屠宰、加工、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对违规经营、处理病死动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消毒灭原,降低病源潜伏传播风险。

各县、区要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点面结合,科学消毒。切实加强对大型养殖场周围、生猪中转站、保养场和屠宰场等地方的消毒,特别要做好养殖场、散养生猪猪圈的定期消毒工作。要切实加强对畜禽粪便、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六、加强检疫检验,防止疫情传播。

各级要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对调入生猪和畜禽产品要认真做好复检工作,严禁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产品进入市场,对发现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传播。对于未经检疫流入市场的动物肉类产品,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水平。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多形式宣传疫病防控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对猪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我保护能力,让人民群众广泛了解猪流感可防、可控、可治,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各新闻媒体对疫情的报道要按规定严格把关、核实,确保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为群众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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