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1-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驻武各部队:
《武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武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为城乡居民创造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有效预防各种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全国爱卫会等6部门《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社会支持、全民参与,以改善环境卫生和生活质量、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宗旨的群众性、社会性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发布公共卫生信息,提高社会总体卫生水平。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有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驻武部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搞好本单位内部及门前周边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爱国卫生工作,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与健康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资助、捐赠。捐赠的资金和物品应当专门用于爱国卫生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市、县区、乡镇(街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实施计划,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分担任务;
(三)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村(社区、小区)的创建活动;
(四)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树立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组织全市城乡开展除“四害”活动;
(六)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爱国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卫生效果评价,组织评选、命名、表彰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对下级爱卫会进行业务指导;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爱卫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各级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市爱卫会由宣传、发改、卫生计生、教育、公安、财政、建设、规划、人社、交通、农牧、水务、林业、旅游、商务、食药监管、质监、工信、文广、体育、环保、工商、武威日报社、工会、团委、妇联、军分区政治部、武威南车务段武威车站等有关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部门负责宣传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对爱国卫生运动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有损市容市貌的不卫生、不文明行为进行新闻监督;协调指导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护能力。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公共卫生计生工作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业务技术指导,负责依法对饮用水、公共场所、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依法妥善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各类中毒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卫生设施的改善、环境的整洁和绿化,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各类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暴力抗法行为,协助卫生计生部门依法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以及病原携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五)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负责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六)人社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把城市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八)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公路、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等相关工作。
(九)农牧部门负责农村畜、禽粪便和其他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十)水务部门负责农村安全饮水工作,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传播。
(十一)旅游景区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旅游景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和遵守社会卫生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
(十三)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活动,不断增强全民身体素质。
(十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的监测和保护,对废渣、废水、废气及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行政监督,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危害。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建设中爱国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
(十六)工商部门组织协调商务、城建等部门做好城乡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七)食药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十八)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当地爱卫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爱国卫生工作是群众性社会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措施,定期检查、考核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情况。各单位应当定期将爱国卫生工作落实情况向辖区爱卫会报告。
第十四条爱国卫生先进单位评选要作为同级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未评为爱国卫生先进单位的,一般不得参加同级文明单位评选。
第十五条爱卫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车站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十六条市爱卫会对城市爱国卫生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六)单位内部和责任区域除“四害”情况。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委会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爱国卫生活动,使单位(社区、村)爱国卫生工作达到规定标准。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有垃圾密闭容器,做到定点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厕所实行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整齐;
(三)食品卫生:单位食堂卫生管理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餐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尘设施齐全,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禁止出售腐烂变质食品;
(四)公共卫生:室内外环境、照明、通风、餐具、水质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经严格消毒;
(五)严格实行“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责任制管理,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
(六)办公楼、办公室内实行禁烟,定期开展健康教育。
第十八条城市市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定时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必须到设置的垃圾站(点)倾倒垃圾。
第十九条市区道路、广场、公园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市区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保持水域清洁畅通。
第二十条村民(社区居民)及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室内卫生,保持和维护公共楼梯、走廊、庭院及其他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房屋承租人搞好有关卫生工作,遵守公共卫生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的改善和村(居)民户厕、公厕的改造工作。农村饮用水的供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在公共场所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随意丢弃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不乱倒垃圾、污水、污物、粪便等;
(四)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不从事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灭除“四害”等病媒生物及消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所在区域内的单位、物业管理机构和个人应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的活动,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二十四条杀灭“四害”的药品、器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严格管理,防止发生中毒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药械。
第二十五条凡在市区内饲养宠物(犬类、鸽子等)的,必须持有农牧部门核发的有效动物防、检疫证明,并定期到动物防疫部门或指定的动物诊疗场所进行防疫注射,饲养犬类的还要持检疫证明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城管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管理。
禁止携带宠物犬等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不得在城区无证养犬或者放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提倡禁止吸烟。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
(二)各类学校的授课、阅读、实验等教学场所及师生集中活动的场所;
(三)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录像放映厅、网吧、游艺厅(室);
(四)室内体育训练、比赛、经营的场所;
(五)邮电、金融机构、大中型商店(场)、书店的营业场所;
(六)图书馆、图书阅览室、档案查阅室、展览馆、文化活动中心和科技馆的展示厅;
(七)机场、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室及公共运输工具内;
(八)其它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上述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吸烟器具,对吸烟者应劝其停止吸烟。积极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第二十七条爱卫会定期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相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未达到卫生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开展或者拒绝参与杀灭“四害”等病媒生物活动,或者工作不到位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摆放吸烟器具或未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的;
(四)其他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义务的。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不落实的单位,县级以上爱卫会可通过书面通报或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开批评。
第三十三条已经获得爱国卫生工作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的,由同级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曝光批评。
第三十四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9年7月21日由市政府办印发的《武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09〕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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