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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发展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发展城市公交优惠政策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4〕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发展城市公交优惠政策》已经2014年8月4日市政府三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

庆阳市发展城市公交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甘政办发〔2006〕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补贴办法:

一、燃油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继续落实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二、车辆购置及设施建设补贴

1.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精神,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车辆购置税;依法免征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船税;根据交运发〔2013〕368号文件精神,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提供财政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精神,市政府对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停保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向公共交通倾斜。

3.划拨公交场站建设用地

根据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对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三、公交票价优惠补贴

因对特殊人群实施低票价政策产生的亏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贴。

票价优惠是指在原有的票价基础上予以一定折扣的优惠。由于现金折扣会产生计价复杂(尤其是分段收费线路)、零钞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刷卡打折的方式。

1.补贴范围

(1)公交企业执行政府低票价减少的收入。因公交线路实行IC卡打折优惠而减少的收入。

(2)公交企业执行政府免费票政策减少的收入。包括高龄老人、残疾人等免费乘车减少的收入。

2.优惠条件

(1)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1.3米以下儿童、公交系统职工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乘车,但必须出示相应证件,其中老年人、伤残人还应办理有关保险项目。

(2)市区中小学生、各类职高、技校、大中专学生为学生优惠卡乘车群体。

(3)普通卡实行9折优惠;学生卡实行5折优惠。

四、运营亏损补贴

1.承担公益性任务补贴

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应按国办发(2005)46号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核实后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不得拖欠和挪用。

2.冷僻线路补贴

公交企业开设的冷僻线路,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在对企业年度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经营成本予以确认,并据以计算公交企业运营单位成本,财政按单位成本与实际票价收入的差额计算应补财政补贴。

3.经营性亏损补贴

对公交行业实施成本规制,即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

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具体办法:以公交行业成本利润率6%为标准。当公交企业成本利润率低于6%时,通过增加财政补贴的方式,使企业成本利润率上升至6%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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