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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陇政办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2-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和《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的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以下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经公示有较大争议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政府投资项目中可能对生态环境、自然及人文景观、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调整议定城镇自来水、居民用电、天然气、公共交通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提起部门对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提出听证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申请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申请听证的项目名称;

2.决策的主要内容;

3.决策的主要依据;

4.决策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5.听证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听证机关由重大行政决策提起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市政府指定或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担任。

第七条听证机关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

3.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

4.听证经费预算。

第八条听证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听证的情况,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第九条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指定。主持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听证会有关知识;

2.熟悉听证会程序;

3.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听证机关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结构,并负责组织邀请听证代表。听证会代表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参加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利害关系人代表占到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一条听证机关应在听证会举行前20日,向社会公开听证项目、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民和新闻单位经听证机关准许可以旁听和采访。

第十二条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听证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听证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二)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重大决策的意见;

(三)对制定或者调整重大决策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四)重大决策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重大决策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遵守如下纪律:

(一)听证人员要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询的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采访;

(四)不得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重大决策听证会的内容、介绍听证提起部门和参加听证代表以及听证会会场纪律;

2.重大决策提起部门介绍决策方案的内容、依和理由;

3.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

4.重大决策提起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5.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作总结性发言;

6.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7.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听证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听证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代表。听证代表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向听证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及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阐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并抄送拟作出重大决策部门。

第十八条拟作出重大决策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平等对待、全面研究,尽快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决策方案。

第十九条重大决策听证所需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拟作出重大决策部门或听证机关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市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咨询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热心咨询论证事业,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咨询论证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公正诚信,敢于直言不讳提出咨询论证意见。

第五条由市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库可由本市专家和市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市人社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专家档案。

第六条全市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市政府或分管市领导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组织。

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

第八条受委托的市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类别,组成5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九条咨询专家小组按照市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咨询专家应独立自主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为专家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一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咨询论证工作有关规定;

(二)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三)涉及保密事项和要求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四)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受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咨询论证所需费用,根据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使用意见,并将聘用咨询专家费用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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