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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兰州市低标号燃油退市和加快淘汰黄标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1-3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兰州市低标号燃油退市和加快淘汰黄标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在兰各单位,驻兰部队,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始禁止销售90号及以下低标号燃油,并通过区域限行等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兰州市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2014年10月30日前,完成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工作范围

(一)低标号燃油退市:兰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加油站(低标号燃油是包括90号及以下低标号汽油)。

(二)黄标车淘汰:以城市营运车辆为主,家庭轿车及各级财政供养的车辆不在此次淘汰范围内。黄标车是指: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不含国Ⅰ)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轻型、重型柴油车(不含国Ⅲ)。

三、工作步骤

(一)关于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

2013年3月1日,启动兰州市低标号燃油的退市工作,分近郊四区和远郊县区逐步开展停售低标号燃油工作。1.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近郊四区加油站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2013年4月1日起,近郊四区加油站禁止销售低标号燃油。2.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三县一区加油站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低标号燃油。3.与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协调,明确在兰州市供应符合国Ⅳ(含硫量不大于50mg/m3)汽、柴油标准的车用燃油具体时间。牵头单位:市技术监督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中国石化兰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兰州销售分公司。

(二)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

1.制定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限行工作方案。2013年6月30日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2012年6月6日公布“兰州市公安局通告”中明确规定的黄标车限行范围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并结合实际,逐步扩大主城区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限行范围,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2.制定营运黄标车辆的年度淘汰报废工作计划。2013年6月30日前由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制定年度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报废工作计划,报兰州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3.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黄标车限行方案,限制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在各区中心城区通行,对限行车辆实施管控措施,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说服教育。市交通局按照年度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报废工作计划,做好应报废营运车辆的监管工作;市商务局做好报废车辆的拆解回收监管工作。4.严格管理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卡口检查、机动车红外遥感检测等手段,禁止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行区域行驶,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确保全市低标号燃油退市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低标号燃油退市和黄标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森洙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雒泽民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工信委、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商务局、技术监督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低标号燃油退市和黄标车淘汰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工作;市工信委负责与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协调符合国Ⅳ(含硫量不大于50mg/m3)汽、柴油标准的车用燃油供应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限行范围的制定、规划工作,根据需要并结合实际,逐步扩大主城区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限行范围;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计、制定年度营运黄标车辆的淘汰报废工作计划;市商务局负责淘汰黄标车的拆解回收监督工作,配合市技术监督局对成品油市场低标号燃油退市进行监督检查;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成品油市场低标号燃油退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期完成退市工作。

(二)做好监督检查,全面完成任务

1.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一是由市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商务局配合,对全市成品油市场及低标号燃油退市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并对不按照市政府规定时间表执行退市规定的加油站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单位、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退市规定销售低标号燃油的行为向市技术监督局进行举报、投诉。市技术监督局依法按照法定职能权限,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2.加强尾气监测和整治。一是按照《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机动车辆加强尾气定期检验和抽检。并对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发放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二是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对限行区域黄标车的运行进行检查和处罚。3.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措施。按照2013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对达到报废期限的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市商务局配合,进行强制报废,并加强对报废机动车辆拆解回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三)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1.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运用新闻资源和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限行高污染黄标车的意义,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机动车污染防治知识,了解低标号燃油退市和淘汰黄标车的重要性。2.设立黄标车限行提示标识。在主城区路周边设立黄标车限行提示标识,鼓励车主主动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对在此期间驶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增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员的遵纪守法意识、监督意识及环保意识。3.提高广大市民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扩大公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以及环保标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制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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