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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兰政办发【2013】299号
颁布日期:2013-10-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并由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兰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统计制度》是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内容和方法、统计指标设置、报表形式、调查对象和职责分工都经过统计部门审核批准,已纳入国家统计调查体系。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上报方式及时限等;要指导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落实相关要求,努力提升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请将实施方案于2013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二、确保统计调查覆盖面

《统计制度》规定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方法,调查对象为所辖(属)的全部公共机构,调查内容包括公共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使用的煤、燃气、燃油、电、热力、水等各种能源资源消费信息。目前,部分县区和部门还存在调查对象不全、报表指标填报不完整等问题,影响了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的分析评价。为此,请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结合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切实做好数据机房能耗情况调查

随着公共机构办公信息化水平提高,大型数据中心机房能耗也呈快速增长趋势。为准确分析与评价数据中心机房的节能潜力,《统计制度》增设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调查表。请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今年年底前对管理范围内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公共机构数量、能源消费品种及主要设施设备信息等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指导督促做好能耗计量工作,为定期开展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调查奠定基础。

四、着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审核和抽查机制,从源头抓起,每年都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报表填报的准确性进行抽查,每次抽查数量不少于10%。各县区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年度统计数据审核工作,不断改进数据审核方式、方法,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五、进一步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要加大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水平;要加强对所属(辖)公共机构日常督促和业务指导,确保各级公共机构保质、保量、按时报送统计报表;要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定期分析、评价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及变化趋势,深入挖掘节约潜力;要建立定期报告、通报和公示制度,报告和通报周期应不超过半年。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安全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统计信息。

联系人:冯磊

电话:8773069

传真:8773069

邮箱:JNJP@lanzhou.gov.cn

附件:兰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兰州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组织交流统计工作经验、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于2013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三)地税、工商、质监、气象等垂直管理机构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逐级统计、汇总、报送。但须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统计汇总、分析情况抄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备案。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报送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机构。

(二)综合表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台账台账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总、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费原始信息的账册,主要记录公共机构使用各种能源资源逐月、逐年消费量及费用,各公共机构须按时填写,逐年建册。

三、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各主管部门主管节能工作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费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上报至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并应对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公共机构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相关统计表格、行业代码及区划代码请登陆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通知公告栏《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附件中下载。

四、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各县区实行半年报送。半年的汇总数据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时限为当年7月15日前,全年汇总数据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二)市直部门实行月度报送。市直部门分月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月报填写当月发生数据。市直部门所属公共机构分月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由市直各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市直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要按年度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如遇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修正并于次月上报《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是由实施采暖的单位对统计年度内结束的采暖周期的能源资源消费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如:2013年填报的数据应是2012年冬季至2013年春季采暖周期的相关信息),并由市直部门按照年度进行汇总。季度汇总情况于每季度末次月的5日前、全年汇总情况于次年元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

(三)报送市政府机关服务中心的报表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均需报送纸质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

五、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定期对煤、燃气、燃油、电、热力和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六、数据安全管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

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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