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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兰政办发【2010】284号
颁布日期:2010-09-16 失效日期:2015-03-18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0】2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近期关于“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建筑火灾隐患”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兰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兰州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近期关于“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全面排查整治建筑火灾隐患”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居民自建房“719”、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828”万达广场售楼处等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积极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火灾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与工作目标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紧密结合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着力推动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社会各单位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动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依法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坚决整治消防违法行为,彻底排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积极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要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把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作为此次整治的重点,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运行情况和建筑使用性质及装修情况等作为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主要内容。

三、工作步骤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9月16日前)。此次专项行动由公安机关牵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并对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区公安机关要督促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具体负责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公安派出所依照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小场所、小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形成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合力。

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重点,积极营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10日)。紧密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和国庆、元旦、世博会、亚运会等重大节庆活动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普查、夜查、复查、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火灾隐患,保持对消防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存在火灾隐患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宾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拘留;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要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依法予以取缔;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经查实,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生产、维修、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对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罪的要立案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排查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区政府要全面汇总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向市政府书面上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处理排查整治行动中的遗留问题,堵塞漏洞。市政府将对各地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设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保证畅通的,责令限期选装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未设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选装“独立式”;设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选装“联动式”,并与消防控制中心实现联动;安防级别相对较高的选装“延时式”、“门禁式”)。

(三)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易燃易爆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三合一”建筑火灾隐患和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判定要素,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各级政府挂牌督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排查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排查整治行动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定期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即刻行动,全面排查。要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对旧建筑要全面开展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组织专门力量对各行业、系统通报的火灾隐患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限期落实整改。同时,要实行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工作组,督促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扎扎实实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依法治患,务求实效。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

(四)加强宣传,广造舆论。要进一步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五)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地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后四个月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和措施,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加强工作组织和督导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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