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11-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集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精神,科学合理编制2011年度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和提出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项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1355”总体发展思路和“再造兰州”战略要求,立足实际,认真选择与报送市政府立法项目,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坚决杜绝通过立法追求部门利益,扩大部门权利的现象。
二、报送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要本着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统一。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拟定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时,应全面了解国家和我省相关立法的现状和最新动态,结合2010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中立法调研项目的工作情况和规章清理结果,研究拟列入2011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和调研项目。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立法计划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选择急需的、立法条件成熟并已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列入计划。
四、各单位对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中应当载明所提出立法计划项目的标题、主要内容、立法依据及立法必要性、起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各单位务必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逾期未报的原则上不考虑列入2011年立法计划。
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各单位报送的立法计划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于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拟定市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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