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 文号:酒政发〔2011〕42号 |
颁布日期:2011-03-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意见
酒政发〔201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以来,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开展了以煤炭和黄金为主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粗放经营、生产分散、技术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仍是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特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矿山企业多、小、散的状况依然存在;多数矿山企业资源开发投资有限,采选冶炼技术落后,矿产品结构单一,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粗放,综合开发利用水平较低,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矿山安全事故频发。同时,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重开采、轻保护,只开采、不治理的问题普遍存在,给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要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规范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科学治理矿山环境,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矿产资源整合的目标任务
通过矿产资源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更加合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矿山开发布局进一步合理。通过整合,重新确定采矿主体,划定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使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切实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
(二)矿山企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通过整合,采取以优并劣、扶优扶强等手段,使矿产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有效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优势企业聚集。
(三)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通过整合,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开采回采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开发利用,产业链得到延伸,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四)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通过整合,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使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发的安全隐患基本消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明显改善,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五)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通过整合,实施废弃物集中储存、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切实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制度,使重点矿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得到控制,破坏生态现象得到遏制。
(六)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整合,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开发一体化,推进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优良的优势企业聚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整合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整合与企业自主整合相结合的原则。本着一要依法、二要安全、三要规模开发的原则,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矿山企业也可采取收购、参股、兼并和协议转让等方式,自主进行整合。
(二)坚持资源整合与矿山关停整顿相结合的原则。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山,一律实行整合开发;对大矿周边的小矿、一矿多开的小型矿山以及安全生产装备条件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一律停产关闭。
(三)坚持内部整合与外部整合相结合的原则。一个矿区有多个采矿主体,牵头整合的民事主体能够从整合矿区内部的矿业权人中产生的,可实行内部整合;一个矿区有多个采矿主体,但缺少有实力牵头单位的,可从省内外选择相关大型企业进入矿区,实行外部整合。
(四)坚持资源效益、环境效益与安全生产相统一的原则。矿产资源整合开发要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努力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
四、整合的矿种及其区域
(一)矿产资源整合开发的矿种。整合以煤炭、黄金为重点,含石棉、铁、钒、铬铁、硅石、花岗岩等矿种,以及其它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矿产资源整合的重点矿区。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地质环境脆弱区。
(三)需要整合的其它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及其服务年限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管理水平低、安全生产装备条件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小、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矿山。
五、总体部署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1年5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工作,2011年年底前完成采矿主体的确定和矿区范围的划定,2012年9月前完成采矿许可证办理工作。
(一)编制整合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开发利用、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装备、环境污染与治理、税费缴纳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全面梳理,对需整合的矿区、矿山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方案。资源整合方案实行分级审批,被整合矿区内的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颁发的,整合方案由市政府审查批准;原采矿许可证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颁发的,整合方案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查批准。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目标、进度安排、任务分工、责任落实和整合主体的标准,整合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等内容。
(二)制订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省、市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合理确定采矿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制定新的矿山企业采矿主体标准,确定整合后的采矿主体,新的矿山企业采矿主体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的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采矿权。
(四)规范证照办理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整合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颁发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扎实有序推进,妥善解决整合工作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整合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整合区域内资源和矿业权设置、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审查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前的矿山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对整合后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报批,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负责全市煤炭企业的整合关闭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整合矿山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做好矿山企业税收情况的调查摸底,并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小的矿山企业提出关闭整合的意见;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进行用电限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保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三)政策激励,促进整合。各县(市、区)政府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优惠政策,着重运用法律、经济手段,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列入县级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并报经省、市批准。对整合后重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办理有关证照时,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矿山企业重组后保持原税收收益分配比例不变,维护地方经济稳定发展。
(四)严格要求,强力推进。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置探、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设置的采矿权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权限进行。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凡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及其服务年限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管理水平低、安全生产装备条件落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对地方财政税收贡献小、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矿山,要一律实行整合。对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不得给其办理有关证照或进行延续、变更,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不再进行延续。对已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大型矿山必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登记,中型以下矿山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采矿权登记。取得采矿权后,必须在一年内启动矿山建设,对取得采矿权两年以上,无故不进行矿山建设的,坚决无偿收回采矿权,重新进行配置;对无力建设矿山的,按原出让价款的50%支付补偿费用后,坚决收回采矿权,重新进行配置。
(五)落实规划、提高门槛
新设置采矿权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酒泉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必须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已设置的采矿权,必须通过整合达到最低生产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达不到的,到期一律不得延续和办理相关证照。同时,新设置采矿权出让时,要对申请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达不到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准参与矿业权招标、挂牌、拍卖活动。
(六)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扎实开展,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县市,市政府将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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