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5-0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4]30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
(一)严格煤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标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二)提高煤矿防灾能力。开采具有冲击地压、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并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开采。
(三)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选型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层地质条件。
二、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责任倒查的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完善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责任倒查的考核机制,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五)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煤矿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带班领导必须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六)完善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完善煤矿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定矿长以下的各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操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并严格贯彻落实。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七)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要继续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隐患认定、排查和治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对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和排查治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和标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采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的跟踪和预警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到位。
(八)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要加强对煤矿风险点和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建立风险排查的组织机构,明确监控和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风险的辨识、监控、巡视和检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可控;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物联网、遥感监控等技术,逐步实现对重大风险的远程、地面、实时数据或视频监控,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四、大力推进煤矿“五化”建设
(九)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治矿、依法办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不断完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法治化。
(十)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建设。继续推进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应用机械化采掘新技术,并进一步完善工艺流程;加快推进机电、运输和采掘工作面辅助环节机械化建设,提高机械化水平。
(十一)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以“点”(岗位、班组)、“线”(科段、专业)、“面”(煤矿)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定期修订完善岗位达标、班组达标、科段达标的具体内容和考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强化动态达标。
(十二)大力推进煤矿自动化建设。加强对煤矿自动化技术的研究,推进自动化技术在各生产系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运用,尤其要加强对辅助环节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实现自动化控制,提高煤矿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十三)大力推进煤矿信息化建设。煤矿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并持续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隐患排查、安全风险预警、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
五、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十四)加强煤矿班组建设。持续推进“安全·和谐”班组创建工作,全面提升班组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安全·和谐”班组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班组自主管理、班组长培训、内部考核等制度,切实推进班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煤矿通风管理。严格执行煤矿通风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加强对通风设施的管理,加强对风流、风量的调控,严格按风量组织生产。加强瓦斯及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一律按照事故查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人。
(十六)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要加强煤矿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冲击地压、火、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分析、探明采空区及周边小煤矿的积水情况;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六、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十七)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在一定区域内,建立劳务合作基地,公布煤矿企业招工信息,统一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身体检查。煤矿统一招录的务工人员,要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要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
(十八)维护煤矿工人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
(十九)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教考分离、建立统一题库、制定考核办法、对考核合格人员免费颁发上岗证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书。
(二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煤矿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本单位特种作业岗位及人员配备数量,配足配齐特种作业人员,并制定特种作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严禁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七、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事前防控
(二十一)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要加强对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
(二十二)加强对轻重伤及涉险事故的调查处理。要进一步强化事前防控,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依法健全完善对轻重伤及涉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要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并分析涉及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轻重伤及涉险事故的统计分析制度,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
(二十三)加大根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力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遵章守纪的教育和规范操作的培训,树立“三违”是最大隐患的理念。定期对“三违”现象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治理“三违”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员工提供安全、有利于正规作业的工作环境。
(二十四)加强环境保护。要加强煤矿开采过程的环境保护,充分应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加大矸石回填、污水处理、环境恢复、厂区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力度,实现绿色开采。
八、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二十五)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创新监管监察方式方法,通过开展突击暗查、联合执法,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打击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十六)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煤矿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个班组必须配备一名经过培训合格的急救人员,每个工作面必须配备急救装备,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七)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照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提升煤矿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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